星巴克商标之争法律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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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巴克”商标之争 ——石利新1007030123 宋晓婷1007030125 日孜弯姑1007030122 迪丽拜尔1007030106 商标图片对照 案例简介 1998年起,星源公司以“starbucks”的中文译名在中国注册了“星巴克”商标。1996年至2003年,星源公司在中国内地分别注册了“starbucks”和“starbucks”文字及图形商标 2000年3月,经星源公司授权成立了统一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并以上海、杭州、深圳等城市为中心开设了多家星巴克咖啡连锁店。 2003年,星源公司和上海统一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以上海星巴克咖啡馆有限公司及该公司南京路分公司在企业名称和经营活动中使用与“星巴克”、“STARBUCKS”文字及图形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原告“STARBUCKS ”、星巴克等6种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判决两被告停止使用相关标识,停止使用含有“星巴克”字样的企业名称,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合理开支人民币56万元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星源公司(Starbucks Corporation)、上海统一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星巴克咖啡馆有限公司、上海星巴克咖啡馆有限公司南京路分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认定“STARBUCKS”、“星巴克”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案例分析 涉及两点: 1、驰名商标的认定 2、商标侵权的认定 1、驰名商标的认定 《商标法》 第十四条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十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1、驰名商标的认定 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证明,“星巴克”是“STARBUCKS”商标文字意译与音译的结合体,原告通过各类媒体、促销和公益活动对“STARBUCKS”商标、“星巴克”商标等进行了长时间的广泛宣传,并投入了大量的资金。由于“STARBUCKS”系列商标广泛的国际知名度,以及在华语地区对“星巴克”商标的宣传、使用,“STARBUCKS”、“星巴克”商标的知名度迅速扩大,已为中国大陆相关公众所熟知。因此,基于上述事实,应当认定“STARBUCKS”以及“星巴克”商标 为驰名商标。 2、商标侵权的认定  《商标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2、商标侵权的认定 成立于2000年3月的上海星巴克咖啡馆有限公司以“星巴克”为字号,该公司下属的南京路分公司经营的咖啡馆内,灯箱、座位隔离板以及菜单、发票、名片等物品上均使用与 “星巴克” 和“STARBUCKS ”文字及图形相同或近似的服务标识。 判决结果 上海星巴克与原告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其明知其对“星巴克” 文字不享有合法民事权益,却将“星巴克”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并在其经营活动中使用含有 “STARBUCKS”、“星巴克” “STARBUCKS”文字及图形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其行为具有明显恶意,并已造成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混淆,侵犯了星源公司“STARBUCKS”、“星巴克”驰名商标专用权以及普通商标专用权,并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两被告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鉴于两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和两原告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法院依法酌情确定上述赔偿数额。对原告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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