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教师公派出国实施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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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老师公派出国(境)访学进修管理措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落实《上海市中长久教育改革和发展计划纲要》精神,深入推进上海大学内涵建设,激励老师主动参与国外著名大学、科研机构学术交流和合作,提升中青年老师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提升老师队伍国际化程度和整体实力,特制订本管理措施。 第二条 本管理措施适适用于公派出国(含出境,下同)访学进修且派出期限为180天及以上老师。 第二章?类别范围 第三条 老师公派出国访学进修包含以下三个类别:即分别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学校统一选派各类出国访学进修项目。 第四条 访学进修期限通常为十二个月。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学校有其它要求,访学进修期限按摄影关要求实施。 第三章?选派条件 第五条 公派出国遵照“统筹兼顾、突出关键、科学导向、规范管理”标准和“推荐一流人选、奔赴一流机构、师从一流导师、开展一流工作”要求,优先选派师德优良,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勇挑重担中青年骨干老师。 第六条 访学单位应为综合排名位列世界前100名,或相关研究领域位列世界前10名境外高校或研究机构。 第七条 申请者应为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员,最少在我校工作满二年且含有较大发展潜力,申请时年纪标准上在50周岁以下。 第八条 入选各类公派出国访学进修计划、中国访问学者计划、产学研践习计划等,项目实施中或项目结束未满二年,或在职攻读博士(硕士)硕士毕业未满二年老师,不列入选派范围。 第九条 遴选基础条件 1、含有良好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遵法,教书育人,有学成回国为学校建设服务事业心和责任感。 2、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教学科研和管理能力较强,能胜任主干课程讲授任务,曾负责过科研课题研究工作并取得成绩;或在管理岗位上,业务能力突出、能利用相关理论知识进行科学管理。 3、申请人应含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含有良好外语沟通能力,外语水平标准参考《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合格条件》实施。 第四章?选派程序 第十条 学院(部门)依据本单位建设和发展需要,于每十二个月12月31日前制订下十二个月度老师出国访学计划。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前提下,按计划有序安排老师出国访学进修。学院(部门)应主动帮助老师联络国外访学单位及导师,并指定专员负责老师公派出国访学进修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部门)将出国访学计划表上报人事处。计划表中应有明确、可考评访学进修计划及任务。 第十二条 人事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师资队伍计划、学科发展要求,对访学项目标必需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评审和选拔推荐,报主管部门审定。 第五章?经费资助及待遇 第十三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各类公派出国留学项目标资助经费包含留学期间奖学金生活费和一次往返国际旅费,资助标准根据国家公派留学标准实施。 第十四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国外访学计划专题经费为一次性拨付经费,关键用于资助申请者往返国际旅费、进修学习费用、部分国外生活费及住宿费。 第十五条 受上海大学国际交流基金资助老师,资助标准根据《上海大学老师国际交流基金管理措施》实施。 第十六条 入选老师国外访学进修期间基础工资、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各类奖项评选等标准上不受影响,绩效工资由各学院(部门)依据其工作业绩酌情发放。 第六章?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老师应在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留学资格使用期内实施访学进修项目,不得变更出访时间及访学单位。假如出访计划因故未能按期实施,不得申请使用经费或退回全部经费。 第十八条?现任中层干部,因个人需要出国(境)访学进修,连续超出六个月不能推行岗位职责,按《上海大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实施措施》相关要求办理。 第十九条 老师出国前必需缴纳出国确保金,和学校、学院(部门)签署三方协议,约定访学进修目标、预期结果、考评方法、工资待遇和服务期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二十条 老师在出国前,应向所在学院(部门)及人事处,试验技术人员应同时向试验设备处通知具体出国日期。所在学院(部门)领导应安排谈话,明确出访任务、出国注意事项及相关纪律。 第二十一条 访学进修老师抵达目标地后,在二周内以信件、电子邮件等方法向人事处和所在学院(部门)汇报情况,试验技术人员应同时向试验设备处汇报情况,并通知通讯地址、联络电话。以后每三个月向人事处和学院(部门)汇报访学进展情况,试验技术人员应同时向试验设备处汇报访学进展情况,作为年度考评内容。 第二十二条 访学进修老师在国外期间应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各方面利益,遵守所在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在学术交流及个人对外交往中不得包含国家秘密、科技秘密。凡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国家外事纪律和学校规章制度者,按国家法律和学校要求严厉处理。 第二十三条 出访老师应按期回国,确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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