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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水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
TOC \o 1-5 \h \z 总 则 1..
第一节取水许可 2.
第二节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4
第三节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6
第四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7
第五节7工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9
第六节河道采砂许可 11
第七节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1.2
第八节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1 3
第九节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14
第十节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1 5
第十一节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1 7
第十二节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18
第十三节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1 9
第十四节利用堤顶、俄台兼做公路审批 21
第十五节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22
第十六节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23
第十七节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 24
第十八节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和生产作业的许可 25
附则 26
广西水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水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行 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区水行政执法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遵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实施水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
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内容应当公示。
第四条 申请人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
起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即为受理;
(五)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 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受理回执。
(六) 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或批件,采取法定方式送达并进行信息公开;不予 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第五条实施水行政许可,涉及公示、听证、查看现场等程序的,应当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六条本制度规定的行政许可审批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 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 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 A4型纸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 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 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
1、 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 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 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
3、 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
(三) 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详见各许可事项。
第七条本制度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均无数量限制,且均不收费。
第一节取水许可
第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 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 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
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第九条 取水许可权限按照以下方式划分:
(一) 流域机构审批的项目:
1、 南盘江、红水河黄泥河口到曹渡河口: 工业与城镇生活>2勿m3/d,农业a6r3/s; 西江干流桂平至界首:工业与城镇生活>43.防m3/d,农业A 10 m/s;北仑河境内干流(含 边界河段):工业与城镇生活 万m3/d,农业a 6 rn/so
2、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取水。
3、 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4、 跨省(自治区)河流在省(自治区)边界上、下游各 10km河段以及省、自治 区边界河流上的取水。
5、 兴建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 5万m3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
1、 自治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新、改、扩建设项目的取水。
2、 国际边界河流、省际边界河流、设区的市边界河流上的取水。
3、 跨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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