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泰电气:创业板退市第一股?证券业务中介机构IPO项目行政处罚决定调查.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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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泰电气:创业板退市第一股? ——证券业务中介机构IPO 项目行政处罚决定调查 今年8 月,由于欺诈发行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天 价罚单的欣泰电气将正式从A 股退市,且永不得重新上市,成为创业板“退市第 一股”。一个IPO 项目出现问题,不仅发行人需要承担责任,其中介入的中介机 构也会受到严厉的惩罚。 理脉于上周发布了近五年来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行政处罚情况,在此基础之上, 本次理脉根据先前整理的行政处罚案例和违规事由,结合证监会现行监管规则, 梳理了近四年来涉及IPO 项目证监会做出的行政处罚案例,形成本文研究成果, 以供企业、证券从业机构、律所参考。 证监会针对涉及IPO 项目做出的行政处罚介绍 证监会于7 月7 日通报了2017 年上半年案件办理情况,截至2017 年6 月证监会 共作出113 项行政处罚决定,罚没款共计63.61 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149%: 对30 人实施市场禁入,接近2016 年全年水平。 企业申报IPO 成功上市之后,不仅可以拓展融资渠道,与此同时,还能通过并购 重组等多元化的资本运作手段扩大企业的经营规模、提升企业的产品价值;而对 于投资IPO 企业的股东而言,企业上市带动增长的市盈率存在着极大的吸引力。 诸如此类的利益驱动,往往使得主体资格、独立性、内控规范性、业绩指标等尚 未达到证监会首发管理办法要求的企业,不惜通过欺诈发行、隐瞒重要信息等舞 弊手段达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目的。针对中介机构的行政处罚、诉讼案 件也屡见不鲜。尽管涉及IPO 项目相关主体实施行为构成行政处罚规定条件的条 文繁杂,但针对不同的主体违法行为都有对应的适用条文,可以对收集到的数据 做进一步的分类之后再进行分析,值得参考。 涉及IPO 项目证监会做出的行政处罚介绍 此次理脉整理了2014 年1 月1 日起至2017 年7 月31 日期间证监会公开的涉及 IPO 项目的行政处罚公告总计21 起案例。(注:本次收集的14 年到17 年的行 政处罚案例仅包含涉及首次发行审核过程中(后)证监会违规企业及相关负人做 出的行政处罚(以下简称“IPO 行政处罚”),不包括其他行政机关或受委托的组 织做出的行政处罚)。 1. 违法行为分类型案件统计 证监会对相关违法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罚主要集中在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违 反相关机构从事的证券业务规定这三个方面。与往年相比,证监会今年的行政监 管更加严厉,具体表现为受处罚主体范围扩大、罚款金额加大、查处时间变短。 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与欺诈发行类型的案件情况: 鉴于发行人的 报送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报送、披露的信息内容不准确、依据不充分或者选择性、夸大性披露,存在误导 性陈述; 报送或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遗漏,包括未披露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未披露股权 结构的重大变化,未披露独立性方面的重大问题,未披露重大债务、违约或对外 担保这三个违法行为构成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都会被认定为 欺诈行为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从证监会的处罚情况来看,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多数表现在申报企业出具虚假 信息,而负责该企业IPO 项目的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又因为审慎核查不足, 专业把关不够从而导致其出具的意见书中或专业性报告中也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往往这类信息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企业拆借资金冲减应收账款 企业虚假披露主营业务情况 企业虚增营业收入 企业伪造虚假业务合同 公司员工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五个方面提到的申请文件或申报资料不仅要保证在IPO 项目 审核过程中是真实、完整的,上市后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提供的数据中也不得存在 虚假记载,即便是成功过会之后,证监会仍会对过会企业提供的定期报告进行持 续跟踪。 参考证监会曾经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做出的行政处罚中提到的保荐机构业 务收入划定的时间标准:依据《证券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关于保荐人督导发行人 规范运作以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 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的,应当对发行人进行上市前辅导和上市后持续督导,上市前辅导、 推荐上市以及上市后持续督导共同构成保荐工作的全部。由此可以得出,保荐机 构对企业上市后公开的财务报告或声明公告也需要持续督导,尽到职责内的审慎 义务。 鉴于违反相关机构从事的证券业务的相关规定这一类案件会涉及多个类型主体, 适用到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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