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借鉴].pdfVIP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借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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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2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 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 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 发〔2004〕28 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2006〕31 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国发〔2008〕3 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 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 2004 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 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 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 《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 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 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1 / 11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 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 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 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 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 备案。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 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 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 行)》(国土资发〔2004〕232 号)停止执行。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2 / 11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 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 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 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 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三、本控制指标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编制工 业项目用地有关法律文书、工业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等的重要依据,是对工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 的重要尺度。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 地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 求。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 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五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指标:(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 合表 1 的规定;(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三) 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 30% ;(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 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 7%。严禁 3 / 11 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 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五)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 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 20%。 五、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 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建设 或进入多层标准厂房。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没有达到本控制指标要求的,应依照 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七、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 1 )、土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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