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docxVIP

  1. 1、本文档共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总则 GB 17149.1 —1997 前 言 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实施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不同种类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的总则。凡符合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定义,并具有相应临床表现者均可按本标准的原则进行诊断和处理。 本标准从 1998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的附录 A、B 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 C 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解放军空军总医院、南京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大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北京协和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辨、蔡瑞康、刘玮、薛春霄、黄畋、袁兆庄。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负责解释。 化妆品皮肤病是指人们日常生活中使用化妆品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病变。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妆品皮肤病的诊断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化妆品所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病变。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 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 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的可能性。 GB 17149.2—1997 化妆品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7149.3—1997 化妆品痤疮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7149.4—1997 化妆品毛发损害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7149.5—1997 化妆品甲损害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7149.6—1997 化妆品光感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7149.7—1997 化妆品皮肤色素异常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定义 本标准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使用化妆品所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病变采用下列定义: 3. 1 化妆品接触性皮炎 contact dermatitis induced by cosmetics 化妆品引起的刺激性或变应性接触性皮炎。 3. 2 化妆品光感性皮炎 photosensitive dermatitis induced by cosmetics 由化妆品中某些成分和光线共同作用引起的光毒性或光变应性皮炎。 3. 3 化妆品皮肤色素异常 skin discolouration induced by cosmetics 接触化妆品的局部或其邻近部位发生的慢性色素异常改变,或在化妆品接触性皮炎、光感性皮炎消退后局 部遗留的皮肤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 3. 4 化妆品痤疮 acne induced by cosmetics 经一定时间接触化妆品后,在局部发生的痤疮样皮损。 3. 5 化妆品毛发损害 hair damage induced by cosmetics 应用化妆品后出现的毛发干枯、 脱色、折断、分叉、变形或脱落 (不包括以脱毛为目的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 3. 6 化妆品甲损害 nail damage induced by cosmetics 长期应用化妆品引起的甲剥离、甲软化、甲变脆及甲周皮炎等。 诊断原则 根据下列条件,综合分析进行诊断。 4. 1 发病前必须有明确的化妆品接触史。 4. 2 皮损的原发部位是使用该化妆品的部位。 4. 3 排除非化妆品因素引起的相似皮肤病。 4. 4 必要时进行可疑化妆品的皮肤斑贴试验(见 GB 17149.2)或光斑贴试验(见 GB 17149.6);如需 进一步做化妆品系列变应原的皮肤斑贴试验,见附录 A 或附录 B。 诊断标准 不同类型的化妆品皮肤病,其诊断标准分别见: GB 17149.2—1997 化妆品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7149.3—1997 化妆品痤疮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7149.4—1997 化妆品毛发损害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7149.5—1997 化妆品甲损害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7149.6—1997 化妆品光感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7149.7—1997 化妆品皮肤色素异常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处理原则 6. 1 停用可疑致病的化妆品。 6. 2 根据临床类型及病情按一般皮肤病的治疗原则对症处理。 6. 3 避免再次接触已经明确的致病物质。 附录 A (标准的附录) 化妆品斑贴试验浓度及稀释剂 A1 皮肤斑贴试验是用来诊断化妆品接触性皮炎的有效手段之一。 皮肤斑贴试验结果受很多因素的影响, 在 排除假阳性和假阴性反应后,斑贴试验阳性者可诊断为化妆品皮炎。具体试验方法见 GB 17149.2—1997 附录 A。 A2 化妆品斑贴试

文档评论(0)

pengyou2017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