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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要求包括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2、每一项权利要求只允许在其结尾使用句号,以强调其含义是不可分割的整体。
3、权利要求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市面上中使用的一致。
4、权利要求中可以有化学式、化学反应式或者数学式,但不得有插图。
5、除非绝对必要时,权利要求不得使用 “如说明书 ??部分所述 ”或“如图 ?? 所示 ”等类似用于。
6、权利要求中通常不允许使用表格,除非使用表格能够更清楚地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客体。
7、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附图标记,但必须带括号,且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制。
8、权利要求不得依靠附图标记对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
9、权利要求汇总不应出现易造成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确定的括号,除附图标记或者其他必要情形必须使用括号外。
10、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不得引入人名、地名、商品名或者商标名称。
11、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其前面的权利要求,不得引用在其后面的权利要求。
12、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择一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即只能用 “或”及其等同语,如 “根据权利要求 1 至 5 中任何一项所述的 ??”不得用 “和”及其等同语,如 “根据权利要求 1 至 5 所述的 ??”、“根据权利要求 1 和/ 或 2 所述
的??”。
13、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不应出现区别技术特征。
14、不应将前序部分内容全部写入主体名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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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应清楚。
16、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应简洁。
17、主题类型与其记载的技术特征的关系应协调一致。
18、权利要求中不应没有技术特征,导致不构成技术方案。
19、限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的用词应当清楚,即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技术术语,不得使用土语、行话等词语。
20、同一权利要求中不应出现具体方案和优选方案两种选择,即权利要求中不得出现 “例如 ”、“最好是 ”、“尤其是 ”、“必要时 ”等。
21、权利要求用词应确切,应能清楚地描述发明或实用新型。
22、权利要求用词应严谨,避免造成误解。
23、正面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避免采用否定句式。
24、权利要求应简要,不应对技术特征的目的进行解释。
25、权利要求应简要,尽量不要出现技术效果等非技术特征的言语。
26、同一技术特征不得在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重复描述。
27、权利要求中不应写入不起限定作用的非技术性特征。
28、产品独立权利要求除了列出产品的部件或结构外,还应描述各部件或各结构之间的位置关系或相互作用关系。
29、独立权利要求应反映出与现有技术的区别,使其描述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30、采用并列选择法概括时,被并列选择概括的具体内容应当是等效的,其含义应当是清楚的,不得将上位概念概括的内容用 “或者 ”并列在下位概念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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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权利要求中的数学公式或化学结构式未说明参数的意义或未给出参数的取值范围。
如果数学公式或化学结构式未说明参数的意义或未给出参数的取值范围,从而使表述该申请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不清楚。当权利要求中出现数学公式或化学结构式时,应当说明参数的含义,必要时给出取值范围。
32、组合物中各组分百分数之和应当等于 100%,因此,其所有组分的含量范围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某一组分的上限值 +其他组分的下限值 ≤100%
某一组分的下限值 +其他组分的上限值 ≥100%
如果所有组分的含量不符合上述条件,则说明至少其中一个组分的范围中包含有根本不可能实现的范围。
33、权利要求中,通常不允许以:
“>X”表示含量范围。
34、多项并列权利要求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不满足单一性。
35、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尽量不应出现包含非形状、构造技术特征。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进行创造性等判断时,有可能涉及非形状、构造的技术特征,由于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示对非形状、构造的技术特征本身不予考虑,只考虑它导致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的变化。也就是说,如果产品的材料或方法特征对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无影响,则视同该特征不存在。如有影响,则不考虑特征本身,而只考虑特征引起的形状、构造的变化。
36、从属权利要求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在前的权利要求中必须有对应的技术特征。
37、从属权利要求应是附加的技术特征,不能重复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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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从属权利要求中附加技术特征是增加的技术特征时,应清楚地表达出
这些附加技术特征与引用权利要求中的某个或某些技术特征之间的结构位置关系或作用关系。
39、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应当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
40、从属权利要求限定部分不要重复其引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以免造成对其保护范围的错误表达。
41、从属权利要求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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