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义】5.2 证人证言与鉴定意见的运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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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讲义 第 5 章 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 5.2 证人证言与鉴定意见的运用 一、证人证言 1.证人范围:单位与个人。但是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2.出庭作证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73 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民事诉讼法》第74 条: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 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 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3.证人证言真实性保障 《民诉解释》第119 条: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 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民诉解释》第120 条: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思考: 1.作证义务落空的原因? 2.如何认识证人的拒绝证言权? 二、鉴定意见 《民事诉讼法》第76 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 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 人进行鉴定。 《民事诉讼法》第78 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 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 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1.鉴定程序的启动 当事人申请与法院职权启动 2.鉴定人的确定 3.鉴定人的出庭 4.鉴定意见的证明力 鉴定意见的证明力通常大于书证、证人证言。 思考:如何保障鉴定意见的客观性? 比较:证人与鉴定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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