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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税务行政复议的基本前提与操作规范 一、代理税务行政复议的基本前提 对于税款滞补罚争议,在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委托注册税务师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自行审查解决纳税争议。 二、代理税务行政复议的操作规范(P346) (例)某电器有限公司2009年3月10日,在省外某市设立销售分公司并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由电器公司在当地与相关单位签订了两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并由电器公司预付了一年的租金。2004年6月15日,电器公司收到分公司所在地国税局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电器公司在6月底前到分公司所在地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并支付罚款1000元。电器公司认为分公司尚未开展业务,也未取得收入,而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更不能接受处罚。2009年7月30日,电器公司又接到分公司所在地国税局处罚决定书,要求电器公司办理其分公司的税务登记并支付罚款5000元。 电器公司于是向当地A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咨询,询问该事项为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税务行政处罚依据是什么、该处罚是否可以免除、是否可以对税务机关的处罚行为提起税务行政复议、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可以接受税务行政复议的委托。请就上述问题作出回答。 * 『答案解析』 (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该电器有限公司已具备上述条件,故应在分公司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 (2)税务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征管法第60条。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业务的场所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分公司所在地的国税局行政处罚行为都是正确的。 * (3)不会得到免除。 (4)该事项属于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因为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中包括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5)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接受该事项的委托,因为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代理范围之一,鉴于税务机关的处罚并无差错,应建议委托人接受处罚而不是接受委托去进行税务行政复议。 * 本章总结 各节内容 知识点 第一节 税务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 熟悉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掌握哪些属于选择复议,哪些属于必经复议 熟悉税务行政复议的参加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代理人掌握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原则 熟悉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决定过程中期限的规定熟悉何种情况下应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熟悉停止执行、行政复议中止与终止的情形 熟悉证据的规定 熟悉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熟悉可以调解的情形 第二节 代理税务行政复议的基本前提与操作规定 * 谢谢大家! * *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艾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艾华 第十一章 税务行政复议代理 主讲:于佳 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系列课程 * 章节 各节内容 第一节 税务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代理税务行政复议的基本前提与操作规范 历年分值:2分~6分。 题型:单选、多选、简答。 2005年、2012年出了税务行政复议的简答题。简答题涉及第二章税务管理的相关内容及税收相关法律中的有关知识点。 * 题 型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考 点 单选题 1题1分 1题1分 - (1)必经复议与选择复议的范围(2)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原则(3)税务行政复议受理的条件(4)税务行政复议终止与中止的区分(5)行政复议期间中止执行的规定(6)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7)税务行政复议的时间规定 多选题 1题2分 1题2分 1题2分 简答题 2题8分 - - 合 计 4题11分 2题3分 1题2分 * 第一节 税务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 界定:纳税人或其他行政相对人认为税务机关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诉,由上级税务机关依法裁决税务争议的过程。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P332 (区分哪些属于选择复议,哪些属于必经复议) 1.必经复议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 2.选择复议P333 (二)行政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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