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学 案例讨论.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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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复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业医师法 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 2008年8月6日接群众电话举报,养生堂药房(工商执照:君越药品经营公司,负责人:范伟)前店卖药,后堂为病人进行诊疗活动。我局立即派出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前往调查。现场检查,该药店位于某镇社区内,前店卖药,在大药房的后面有两间小平房为诊疗场所,有四名患者正在接受输液,主要执业人员小沈阳系某镇卫生院退休职工,无执业医师资质,药房无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现场还发现用于诊疗活动的部分药品和器械。 现场处置 卫生监督人员按法定程序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对证据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一切诊疗活动。 立案 违法主体有? 拟认定违法事实有? 需收集什么证据?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卫生监督人员按法定程序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对证据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一切诊疗活动。当事人承认其违法事实,并在相关的文书上签字确认。经合议认为该药房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 卫生监督人员按法定程序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对证据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一切诊疗活动。当事人承认其违法事实,并在相关的文书上签字确认。经合议认为该药房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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