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课件 07-08-项目七、项目八 资源税类、财产行为税类理论和实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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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法 项目七资源类税理论与实务 【学习目标】 ?知识目标 1.理解资源税各税的基本概念和特点 ; 2. 掌握资源税各税的计税依据、纳税人和税率 ; 3. 熟悉资源税各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4.了解资源税各税的纳税时限和申报要求 。 ?技能目标 1.能够熟练运用资源税法各税解决实际工作中的涉税问题; 2.能够熟练进行资源税各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以及纳税申报工作。 模块一 资源税理论实务 模块一 资源税理论与实务 二、资源税的基本法律 模块一 资源税理论与实务 【随堂速练】 模块一 资源税理论与实务 三、税目和税率 模块一 资源税理论与实务 注意: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2、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税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3、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税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模块一 资源税理论与实务 模块一 资源税理论与实务 2.从量计征---煤炭、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非金属矿原矿、盐。 计税依据:销售量,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注意特殊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 (1)以产量或者换算出的产量作为课税数量; (2)按综合回收率折算的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3)将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4)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扣除。 (一)税收优惠 1.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 意外或者自然灾害损失的减免税。 3.铁矿石减按80%征收资源税。 4.尾矿再利用的,不征收资源税。 5.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煤层气是指赋存于煤层及其围岩中与煤炭资源伴生的非常规天然气,也称煤矿瓦斯。 6.在新疆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自用于连续生产原油、 天然气的,不缴纳资源税;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计算缴纳资源税。特殊情况除外。 7. 未单独核算减税免税数量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8.资源税实行进口不征,出口不退的原则。 模块一 资源税理论与实务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定率征收 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模块一 资源税理论与实务 2.从量定额征收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模块一 资源税理论与实务 四、资源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模块一 资源税理论与实务 (二)纳税期限 模块一 资源税理论与实务 1. 一般应在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 2.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地省、自冶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3.跨省开采的,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一律在开采地纳税。 4.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也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模块二 土地增值税理论与实务 一、土地增值税的基本法律 模块二 土地增值税理论与实务 特别规定——注意下列行为的征税规定: (1)房地产继承、赠与。免 (2)房地产的出租。免 (3)房地产的抵押。视产权是否转移。 (4)房地产的交换。征收,个人之见交换的征税。 (5)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免,投资后再转让的征税。 (6)合作建房。免。建后转让的征收。 (7)房地产的兼并。免 (8)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不属于 (9)房地产的重新评估。不属于 模块二 土地增值税理论与实务 3、土地增值税的税率 模块二 土地增值税理论与实务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的是( ) A.以房抵债的某工业企业 B.出租写字楼的某外资房地产开发商 C.转让住房的某个人 D.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某高等学校 模块二 土地增值税理论与实务 二、土地增值税的计税管理 模块二 土地增值税理论与实务 (二)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1)纳税人建造并出售的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服务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3)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4)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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