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合并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 试述异议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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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合并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 试述异议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   摘要:公司法应明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异议时的书面通知义务,该通知义务行使可以在会后一定合理期限内,或者完全以与有限责任公司类似的方式明确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请求权的股东范围。   关键词:公司合并异议股东 股权回购请求权   一、我国立法例   我国《公司法》关于合并决议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主要规定在第 75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第 143 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另外,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 年修订,2006 年 3 月16 日发布)第23条规定,”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它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24条规定,”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1)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2)要约方式;(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方式。”第 25 条规定,”公司因本章程第 23 条第(1)项至第(3)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23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2)项、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 23 条第(3)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第 149 条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方案,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后,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反对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或者同意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的股东,以公平价格购买其股份。”   二、比较法考察   (一)德国立法例   德国《公司改组法》第 14 条规定,对一项合并决议有效性的诉讼,必须在决议形成后 1 个月内提起。不得以确定的股份转换比例过低为依据,或以承受财产的权利承担人的成员资格作为移转财产的权利承担人的股份或成员资格的对等价值并不充分为依据,对一个移转财产的权利承担人的合并决议的有效性提起诉讼。换言之,于上述情形下,股东仅能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不得对合并决议提起诉讼。而股东对合并决议已合法起诉时,除有例外情形外,公司即不得办理合并之登记。公司办理合并登记时,其代表机关应提出一份声明,内容包括并无股东对合并之决议起诉,或未于法定期限内起诉,或虽有起诉但已撤回。在此一声明未提出之情形下,即不得办理合并登记,除非原起诉之股东出具经公证之证件,证明自己已放弃上述诉讼上之权利。股东虽针对合并之决议提起诉讼,但法院认为该诉讼显无理由,为避免不必要之时间拖延,法院则作出合并之公司得办理登记之裁判。致于股东嗣后举证其起诉有正当理由时,已登记的公司合并并不受影响,起诉的股东仅能获得相当之损害赔偿。   (二)美国立法例   依据美国《模范商业公司法》规定,公司与他公司进行合并行为,当必须经股东之同意(即股东有表决权)时,若股东反对合并行为则其得请求公司以公平之价格收买其股份;或当母公司将子公司合并于母公司中且符合简易合并的条件时,则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股东对该合并行为并无表决权,但子公司的反对股东有股权回购请求权。原则上,股权回购请求权是反对股东唯一的救济途径,除非公司所计划进行的合并行为涉及违法或诈欺之情形。其理由为,该等结合行为既已经多数股东表决同意,则应使其继续进行。除非该等行为涉及违法或诈欺之情形另当别论外,反对股东经由股权回购请求权之行使所取得的现金,已足以弥补其因公司合并所可能导致投资上的损失。若允许其得阻止合并行为之进行,将导致善意第三人因此受害,影响交易安全。又若股东保持缄默而未为反对时,当股权回购请求权之行使时效消灭后,股东不得对合并之效力产生质疑,即使该合并行为有诈欺之情形,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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