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优质文档).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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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甲方: 乙方: 20 年 月 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H3 (县) 受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 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 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 届丁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二条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丁 宗地编号为,宗地总面积大 写 方米(小写 方米),其中出让土地面积为大写 方米 (小写 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第五条 出让人同意在 年 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 让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 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 达到场地平整和周围基础设施 ,即通 o (二) 周围基础设施达到 ,即 ,但场地尚未拆迁和平■整,建筑物和 其他地上物状况如下:0 (三) 现状土地条件。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 ,自 日起算。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 地使用权出让金未包含政府基础设施投入等财政贴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 0 第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 日内,受让人须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九条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 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一) 本合同签定之日起日 ■内,一闪性付活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 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 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TOC \o 1-5 \h \z 第一期人民币大写 (小写 ),付款时间: 年 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币大写 (小写 ),付款时间: 年 日之前。 第 人民币大写 (小写 ),付款时间: 年 日之前。 第 人民币大写 (小写 ),付款时间: 年 日之前。 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金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 利率向出让人支付相应的利息。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条 本合同签订后 0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所标示座标 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 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 第^一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主体建筑物性质 附届建筑物性质 建筑容积率; 建筑密度; 绿地比例;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第十二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用丁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的面 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即不得超过 方米。受让人不得在用地范围内建造 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第十三条 受让人如需改变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用途,或者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约定的土地 利用指标,应事先经规划主管部门和出让人同意,并按出让人重新核定的数额补交土地使用 权出让金。 第十四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总投资额(包括出让金、厂房和配套水、电、路等 辅助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及安装等费用)不得低丁 元/亩(即每平■方米不低丁 ) 0 受让人应在项目竣工之日起30日内,持有效的资金投入凭证(包括出让金缴纳凭证、工程款 支付凭证、设备购置活单及付款凭证等)向出让人申请履约检查。 第十五条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一并修建下歹0工程,并在建后无偿移交给 : 第十六条 受让人同意在 年 日之前动工建设,并在 年 日前建成投产(受不可抗力影响者除外)。不能按期开工 建设的,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 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 第十八条 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 30日内(出让金总额全 部付活),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出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出让人应在受理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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