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中的自救行为 刑法自救行为案例.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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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的自救行为 刑法自救行为案例   摘 要:在刑法中自救行为是正当性行为,在本质上他属于私力救济,是公力救济的补充。自救行为构成正当事由,需要具备特定的前提条件、主要条件、时机和限度条件,鉴于我国特定的刑事立法和司法现状,自救行为应当属于刑事立法。   ?关键词:自救行为;私力救济;公力救济;正当事由   ?中图分类号:A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1)10-0000-02   ??随着历史发展人类社会逐渐从野蛮走向文明,法律作为一种实现公平正义的手段,已经代替私力救济成为公民实现自身权利的最有力保障,但是有时必须承认国家的万能主义只是一种理想主义, 公权力的救济可能缓不济急,法律乃在一定条件之下例外地允许权利人的自力救济。   ?一、自救行为概述   ?自救行为自古有之,与人类社会相伴随,时至今日。自救行为,又称自助行为,是指权利被侵害的人,依靠自己的力量,来保全自己的权利或恢复原状的行为或是指权利被侵害的人依靠自己的力量,采用为社会公德、习惯和公序良俗所认可的手段。广义上讲自救行为是指权利人保护自身权利免受侵害的行为?[1]?。在刑法中通常认为所谓的自救行为,乃权利遭受不法侵害之人,为保护自己权利之安全,在不依法律之手续请求救济时,以自力所实施之必要行为?[2]?。世界各国对自救行为适法性的认识虽不尽一致,但承认其作为一种阻碍违法的理由已经是一种选择趋势。在大陆法系刑法中,自救行为被放在违法性问题中讨论。违法阻却事由,又称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或正当化事由,指某些行为在形式上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素,但是由于不违反法律秩序的精神,且被社会正义理念所容许而不构成违法。   ?二、自救行为的理论依据   ?(1)从民法的角度来看,如对侵权中被害人过错产生的自救行为可以作为免责事由,留置权的规定等,都说明在民法中承认他作为权利行使的一种合理方式,那么既然在民法中都可以作为适法性的依据,面对比民法更为严苛的刑法规定,更不能将这种实质上并不违法的行为视为犯罪。   ?(2)从罪刑法定的原则看,有人会认为没有法律明文规定而做非罪处理。但是我们要看到这一原则的实质是为了保护人权,防止国家随便发起刑罚权和对刑罚权的滥用,它的功能是限制入罪,而不是禁止出罪。因此作为违法阻却事由,并不都需要法律明文规定,而且也不可能做到这些, 因为对实质违法的判断必须在个案中由法官自由裁量。坚持自救行为理论不但不违犯罪刑法规定, 恰恰是为了更好的认定案件性质,实现法益保护的目的。   ?(3)从正当防卫的关系角度来看,有学者认为自救行为与正当防卫的最大区别也就是不法侵害已经结束还是正在进行,只要对正当防卫作扩大解释,将不法侵害仍然存在的状态也理解为正在进行,将自救行为归入正当防卫即可。但是这种将问题简单化的观点并不可取,因为除了这个区别之外,两者在行为主体、行为方式和行为手段上仍有很大区别,正当防卫是一种维护权利的行为,而自救行为则是恢复权利的行为既然在超出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中能够解释,就不应该随意扩大正当防卫的限度,这种随意的扩张刑法概念不利于理论的完善,也无助于指导司法的实践。   ?三、自救行为的构成要件   ?自救行为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或不能申请和获得公力救济时,如不允许私力救济,则权利的充分恢复和救济将十分困难或属不可能,从而有失法之正义与公平。但是,自救行为必须以适法性为根据,对自救行为的构成要件作严格界定,以防止权利滥用,并寻求尊重私权与主要依靠公权保障的法律秩序的一致。   ?(一)前提要件   ?适于强制执行的权利被不法侵害且权利能够恢复,自救行为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救济和恢复被侵害的权利。因此,特定权利遭不法侵害的存在是自救行为适法性的前提。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1)权利的性质,即对何种权利的被侵害允许自救。马克昌先生认为,可以实施自救行为的权利,仅以可以保全或者恢复的财产权利为限。对于人身侵害,是无法挽回的,不可采用自救行为?[3]?。但也有学者认为这种认识不够全面,已受损害的人身权利虽然无法回复,但可以用损害赔偿的办法得到弥补。如果侵害了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后拒不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在情况紧急时可以实施自救行为?[4]?。一般认为,自救行为所保护的应为实体上的请求权,财产上和人身上可以强制执行的请求权均包括在内,如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等等性质上不适宜强制执行的请求权,不能实施自救,如提供劳务请求权、夫妻同居请求权等。   ?(2)不法侵害是必须存在的,自救行为的行使只有指向不法侵害行为才具有合法性。如果所谓的侵害行为是合法的行为,则不存在自力救助的问题,因而不允许自力救济不法侵害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一般违法行为,例如民事侵权、恶意避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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