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城市建议中应用的技术难点 [论我国公证事业发展的难点和建议] .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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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城市建议中应用的技术难点 [论我国公证事业发展的难点和建议]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公证暂行条例的许多规定已不能适应公证工作的现实需要。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的通过,使我国公证制度全面恢复30年后终于有了一部自己的法律。但在具体的执业过程中,也存在着不适应公证工作发展的诸多因素。   一、我国公证事业发展存在的环境问题   1.经济发展与公证事业之间的关系。公证制度是随着商品经济的繁荣而建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我国地域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差距逐步拉大,人口也大量向城镇尤其是大中城市集中,有的地方人口密集,经济发达,民事活动多,公证服务资源短缺;有的地方地广人稀,经济落后,公证服务资源剩余,在这样的条件下发展公证事业,可谓举步维艰。   2.公证机构的不合理分布。目前我国的公证机构网络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其中大多数公证处都设在县(市、区)及以上的行政区域,但这样的看似合理的分布方式,在无形中便造成了公证行业间的不正当竞争,而《公证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可以根据地理位置、经济发展的情况、人口数量等等来设立公证机构,没有对公证机构进行明确的区域划分,所以会产生上面的问题并不奇怪。   3.执业公证员的分布情况。按照《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机构必须有两名以上公证员执业,但现在,全国还存在着“一人处”和“无人处”的情况。以我省公证机构的现状为例:全省现有公证处112家,其中县级处96家;我省执业公证员有428人,县级处有执业公证员320人,这样计算的话,平均每个县级公证机构的执业公证员的人数还不到4个,更有甚者有的县级处就只有一个公证员或没有公证员。据统计2007年全省年办证量是62万件,县级公证处办理的案件数占了总数的一半以上,然而参照上面的一组数字,作为最基层的公证机构是否能保质保量的完成上述工作则使我们忧心重重。   4.法律服务需求的差异。我国的大、中型城市的人民群众文化水平较高,知道和懂得用公证这个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然而在我国的西部地区人民群众文化水平不高,信息传播的途径也很单一,人们缺少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更谈不上用公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要解决上面的问题不光是单单需要基层公证处的努力,更需要作为公证行业的指导和管理者的支持与努力。   二、我国公证事业发展存在的体制问题   1.多种体制并存,公证机构不知归属。目前公证机构涉及行政、事业两种体制,事业体制中又有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三种形式,以我省为例:地级市处,行政体制4家,事业体制12家,县级有80%以上仍为行政与事业共存的体制。这些县级公证机构行政靠不上,事业又划不齐,公证体制存在的问题使得公证机构经费只有靠自身努力开拓证源来支持,而中国广大的县级公证处本身公证基础就很薄弱,经费来源还主要依靠地方财政的支持,一旦停止了财政保障,基层的公证事业的火焰还未燃起就会熄灭的。   2.《公证法》的颁布实施对中国公证行业的发展是一个巨大的转折点。尤其是对公证机构及公证员责任承担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由公证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改变了过去以行政诉讼的方式对公证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利进行救济的模式。同时也加大了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风险和责任,公证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而公证员因错将会分别受到行政、民事甚至刑事处分的责任。   3.公证处是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的机构。公证处虽依法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但它并不是司法行政机关一般的内设机构,不能把它完全等同于司法行政机关的一个职能科室。现在的公证机构大多成为基层司法机关的创收部门和摇钱树,并且对公证处采用从行政管理到业务管理,统包统揽,统得过细、管得过死的方式,严重挫伤了公证机构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发挥,影响了公证业务质量。   4.《公证法》明确规定,公证处和公证员要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根据《公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审查相关事项。但是,在法律意识逐渐强化的今天,越来越多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为由保护自己,公证人员进行有关调查时,当事人不给予协助。此时公证机构该如何行为,现有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5.法律责任规定不完善。《公证法》中法律责任一章,主要规定了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在执业活动中的义务及法律责任,从实践经验来看,错证、假证的发生很多是当事人为达到个人目的而故意造成的,而《公证法》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比较笼统,更多的是对公证机构、公证员行为的规范限制。   三、我国公证事业发展存在的人员素质问题   1.丧失人事自主权是造成影响公证事业发展的绊脚石。由于历史、体制等原因,公证机构并没有其独立的人事自主权,具有法律专业水平的人进不来,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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