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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精品文档总则反担保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担保法的规定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一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二留置权不能为反担保方式反担保产生于约定而留置权发生于法定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债权一部分消灭债权人仍就未清偿债权部分对担保物行使全部权利担保物一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担保全部债权分期履行的债权已届履行期的部分未履行时债权人就全部担保物有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设定后担保物价格上涨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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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1.反担保:
a.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b. 反担保适用担保法的规定。
c. 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d. 反担保方式:
(一) 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 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 抵押或者质押。
(二) 留置权不能为反担保方式,反担保产生于约定,而留置权发生于法定。
2.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
a. 债权一部分消灭,债权人仍就未清偿债权部分对担保物行使全部权利。
b. 担保物一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担保全部债权。
c. 分期履行的债权,已届履行期的部分未履行时,债权人就全部担保物有优先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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