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互联网金融 第6章 网络众筹.ppt

  1. 1、本文档共13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债券众筹目前已经明确规定为银监会监管,目前主要的监管解释为:“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建立平台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平台不直接经手归集客户资金,也无权擅自动用在第三方托管的资金,让债权众筹回归撮合的中介本质。” * * * * * * * * * 第四节 众筹风险与管理 众筹的主要风险类型 非法发行证券风险 众筹模式决定了众筹平台吸引投资对象的公开性和不确定性,且募资人数量将多,很容易触犯《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规定。 《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都属于公开发行证券。没有上市的股份公司,股东人数限制在200人以内。 结合实际案例,主管部门倾向于认定股权属于证券范畴。 第四节 众筹风险与管理 众筹的主要风险类型 非法发行证券风险 正处于起步阶段的众筹平台显然不具备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众筹以互联网获得客户的模式与非公开发行天然对立。股权众筹平台对这一问题采取成立有限合伙的形式,即由众筹出资者成立有限合伙,再由合伙企业对众筹项目发起者进行投资。 2017年据《证券法》修改草案,我国立法机关拟在《证券法》中对股权众筹的合法性予以确认。若《证券法》草案获准通过,融资人和股权众筹平台涉嫌非法发行证券和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便可迎刃而解。 国务院研究中心田辉在其论文《美国乔布斯法分析及对中国的启示》 中写到2012年美国的乔布斯法案“新设了对众筹融资的注册豁免机制。 众筹,也叫网上小额集资,是一种利用网络平台向众多小额投资者募集股权资金的新型融资方式。 在乔布斯法中,确立了对众筹融资的发行豁免条件: 发行人每年最高合计的众筹融资不超过100万美元;投资者的投资金额需满足以下要求:第一,年收入少于10万美元的个人累计投资至多为2000美元或年收入的5%中的高者;第二,年收入超过l0万美元的个人可将其收入的10%用于投资。必须通过经纪人或资金门户进行众筹融资。” 第四节 众筹风险与管理 众筹的主要风险类型 代持股风险 股权众筹平台通过采取成立有限合伙的方式规避公开发行证券的限制。 但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那么,众筹项目所吸收的公众股东人数不得超过五十人。如果超出,未注册成立的不能被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注册成立的,超出部分的出资者不能被工商部门记录在股东名册中享受股东权利。 第四节 众筹风险与管理 众筹的主要风险类型 代持股风险 目前在中国,绝大部分对股权式众筹项目有兴趣的出资者只愿意提供少量的闲置资金来进行投资,故将股东人数限制在五十人以内将导致无法募集足够数额款项来进行公司运作的后果。因此,在现实情况中,许多众筹项目筹资人为了能够募集足够资金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普遍采取对出资者建议采取代持股的方式来规避《公司法》关于股东人数的限制。 第四节 众筹风险与管理 众筹的主要风险类型 代持股风险 代持股(委托持股):一个实名股东分别与几个乃至几十个隐名的众筹股东签订代持股协议,代表众筹股东持有众筹公司股份。在这种模式下,众筹股东并不亲自持有股份,而是由某一个实名股东持有,并且在工商登记里只体现出该实名股东的身份。中国国内法律已经认可了保护真实股东的合法利益,也就是即使股东名册里面没有出现众筹股东的名字,只要有协议证明真实股东是真实的出资人,其权益也是被保障的。 第四节 众筹风险与管理 众筹的主要风险类型 代持股风险 持股平台持股:设立一个持股平台,五十个众筹股东作为这个持股平台的投资人,把资金投入持股平台;持股平台把这笔款再投入众筹公司,由持股平台作为众筹公司的股东。五十个众筹股东在众筹公司里只体现为一个股东,即持股平台。持股平台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有限合伙。两者对于众筹股东来说都是有限责任的。按照合伙企业法,通常有限合伙人不参与管理,由普通合伙人负责管理。众筹发起人就可以其普通合伙人的身份,管理和控制持股平台,进而控制持股平台在众筹公司的股份,也就实际上控制了众筹股东的投资及股份。。 第四节 众筹风险与管理 众筹的主要风险类型 代持股风险 采用代持股的方式虽然在形式上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在立法精神上并不鼓励这种方式。当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发生股东利益认定相关的争端时,由于显名股东是记录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因此除非有充足的证据证明隐名股东的主张,一般会倾向于对显名股东的权益保护。所以这种代持股的方式可能会导致广大众筹项目出资者的权益受到侵害。 第四节 众筹风险与管理 众筹的主要风险类型 侵犯知识产权风险 众筹因其具有低门槛、

文档评论(0)

138****2390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