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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内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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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41 附件: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大纲(2014)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大纲(2014)》(以下简称《大纲》),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用于指导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将根据证券市场法规和市场发展变化情况定期修订《大纲》。 一、测试性质 根据《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拟取得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和证券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证券公司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和类似机构的成员(以下称为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须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因此,参加资质测试是申请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和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必要条件之一,通过本测试的人员可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二、测试范围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与证券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自律规则(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自律规则如有修订,以修订版为准)。 三、测试方式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采取笔试的方式,题型为客观题,共100题,满分为100分。测试时间为120分钟。 四、测试合格标准及成绩有效期 笔试成绩达到60分及60分以上视为测试合格。测试合格的,测试成绩有效期为三年。 五、测试的主要内容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综合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必威体育精装版修订,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掌握公司种类;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掌握公司股东权利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熟悉公司法人财产权概念;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掌握关于公司经营原则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熟悉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地位;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掌握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熟悉关于禁止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熟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召集和主持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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