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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领导干部重大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信用社各级领导干部的行为,督促其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农村信用社稳健发展,根据国务院《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关于对金融机构重大案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等法规,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领导干部”是指农村信用社各级联社、信用社的理事长、监事长、主任、副主任。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重大责任:
1、决策错误,给辖内农村信用社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2、在经营管理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金融政策,造成资金严重损失或社会信誉受到严重损害的;
3、账表不真实、造假账、有账外经营行为的;
4、擅自或变相提高存、贷款利率的;
5、在网络建设中,违反《XX省农村信用社网络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的;
6、严重失职、渎职,导致农村信用社发生重大案件和人员伤亡事故的;
7、以权谋私,收受他人贿赂且数额较大的;
8、有涉黑、赌博、吸毒、嫖娼等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9、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导致枪支丢失的;
10、提拔、聘用员工失察,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11、违反财经纪律,擅自截留收入或虚列成本设立小金库的;
12、弄虚作假,出具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的;
13、支付结算管理不严,造成重大差错或案件的;
14、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领导干部正确履行了工作职责,但由于不可抗拒和其他客观因素的原因,导致出现重大案件、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不追究或者免于追究领导责任。
第四条 ?责任追究的种类:
1、诫免谈话;
2、通报批评;
3、引咎辞职、责令辞职;
4、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第五条 ?重大责任追究应遵循的原则: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客观公正,责任明确;
3、定性准确,宽严适度;
4、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5、直接责任从严,间接责任从轻。
第二章 ?责任追究
第六条 ?责任追究应区分主要领导责任和次要领导责任,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追究集体责任,同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对主管的工作由于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应追究主管领导的主要领导责任;对协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由于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究其次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违反国家金融法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重大决策失误和经济损失的,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成员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 ?长期经营管理不善,连续两年没有减亏或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在辖内连续两年排名末位,主要负责人要引咎辞职,并对其它负有责任的负责人以相应处理。
第九条 ?因内部管理与内控制度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管理混乱,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导致发生重大经济案件的,根据责任大小,分别对主要领导责任人和次要领导责任人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条 ?联社、信用社由于信贷管理不力,工作严重失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责任大小,分别对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1、违反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严重超比例、超规模、用拆借资金发放贷款(支农贷款除外),导致农村信用社出现支付风险,引发社会群体挤兑风波的;
2、违反贷款操作程序,擅自审批发放贷款,造成信贷资金损失10万元以上的;
3、利用职权违规审批发放担保抵押贷款和大额信用贷款,造成贷款到期不能收回且数额较大的。
第十一条 ?违反存、贷款利率政策,被人民银行依法查处,根据责任大、小,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人和次要领导责任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职务。
第十二条 ?利用信贷资金、外借资金进行账外违规经营的,撤销主要责任人职务,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有关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 ?违规批准所辖农村信用社为他人提供借款担保、保证及其他资信的,撤销分管领导职务,并由责任人负责一定损失资金的赔偿。
第十四条 ?利用信贷资金违规炒股或从事其他非法行为,造成资金损失的,给予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记过以上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十五条 ?无政策性原因,当年不良贷款不降反升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人要引咎辞职。
第十六条 ?弄虚作假,出具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证、保涵、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或为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贴现、付款或者保证,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给予主要领导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财经纪律,擅自截留收入或虚列成本设立小金库,用于私分或滥发钱物的,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人一定数量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亲属回避制度,照顾、提拔、重用亲戚、亲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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