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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市农村信用社资金整体效益,防范和化解农村信用社经营风险,推进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集约化经营,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银团贷款暂行办法》以及《XX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团贷款系指由两个以上农村信用社,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事项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资金的贷款。
第三条 ?申请社团贷款的项目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有明显的效益,项目所在地信用社愿意积极参与,而靠自身单一信贷资金又不能满足项目资金需求的情况下才予运作。
第四条 ?参加社团贷款的成员由我市辖内农村信用社组成,其成员必须是参加社团贷款前以至社团贷款发放后信贷资金比例符合信贷管理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同时,应遵循自愿协商、互惠互利、按协议约定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 ? 社团贷款的筹组
第五条 ?社团贷款的牵头社称为贷款项目主办社,参与社称为贷款项目的成员社。主办社必须是借款人所在地,并与之开立基本账户的信用社。
第六条 ?各社报送的社团贷款,联社贷款咨询委员会研究同意后,联社业务科根据辖区内各信用社经营情况进行协调成员社名单,组成社团贷款。
第三章 ? 申请社团贷款条件
第七条 ?申请社团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必须是符合《贷款通则》关于借款人的各项基本条件和要求的企业法人单位及农村其他经济组织;
(二)借款人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结息日前一天在其账户内应保持有不低于贷款余额7%的存款余额作为结息保证;
(三)借款人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合理的利润分配制度和折旧制度,自愿接受信用社的信贷和结算监督、定期如实向贷款的主办社和成员社提供有关经营性资料和财务报表。
(四)申请社团贷款的企业应具有30%以上的自有资金,其资产负债率应低于50%;
(五)借款企业经营管理规范,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产品市场潜力大,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是信用社的优质企业。
(六)借款企业经营者素质高,即包括其社会信誉、生产经营管理能力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七)借款企业历年信用良好,无拖欠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的现象。
第八条 ?申请社团贷款的对象只限信用程度高,经营效益好的优质企业,个体贷款不得办理社团贷款。
第九条 ?办理社团贷款必须有具备代偿还能力的企业法人单位提供保证担保,或以易变现足额的不动产(有价单证)作抵押(质押)担保,并愿意参加财产保险,保险单愿交由信用社保管,理赔款应承诺优先偿还贷款本息。
第四章 ? 社团贷款的发放和收回
第十条 ?社团贷款采取“认定总额、成员分担”的方式办理。成员社对社团贷款的分担金额,由联社调剂,按“自愿认贷、协商确定”的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 ?社团贷款经联社咨询审查确认后,由联社业务科签发办理社团贷款通知单,主办社、成员社应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社团贷款协议书,社团贷款协议书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主办社的权利和义务;
(二)与借款合同有关的约定,包括借款金额、利率、期限、结息方式等;
(三)成员社承诺的贷款额度及贷款划拨的时间;
(四)违约责任;
(五)其他法律、法规要求或当事人认为应该约定的条款。
第十二条 ?社团贷款的发放由主办社办理。主办社应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及信贷规章制度办理完整、合法、合规的贷款手续,贷款手续送联社一份、各成员社一份。
第十三条 ?社团贷款发放时,各成员社应按协议约定,将款项及时划到借款人的账户,除利息外,主办社和成员社不得向借款人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社团贷款到期,借款人应按期将贷款本息如数归还主办社,主办社即时按比例划付给成员社。
第十五条 ?借款人如不能按期全额归还社团贷款时,对归还的部份,根据成员社的贷款份额按比例优先划归各成员社,逾期部份的罚息由主办社按利率文件的有关规定统一向借款人计收,优先及时划付各成员社。
第十六条 ?社团贷款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原则上全部由主办社承担;对社团贷款的诉讼费用,由主办社和成员社按贷款所占比例分摊。
第五章 ? 主办社职责
第十七条 ?主办社的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社团贷款协议,并按照协议保证各成员社之间的利益,不得利用主办社的地位损害其他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按照贷款协议的有关规定,负责发放和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全部贷款风险责任;
(三)按照贷款管理规定,办理合法、合规、完整的贷款手续,对审定同意发放的社团贷款,应设立贷款登记簿,逐笔进行登记,收回时亦同;
(四)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将借款人归还的本息和支付的利息,按比例即时归还成员社;
(五)负责社团贷款的调查、审查和贷后检查,必要时应会同成员社进行。应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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