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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排查治理培训-教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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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事故隐患的定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一类是“违反”型隐患;另一类是由于某些因素而引起的三种现实表现。 在事故隐患的三种表现中: 物的危险状态是指生产过程或生产区域内的物质条件(如材料、工具、设备、设施、成品、半成品)处于危险状态; 人的不安全行为是指人在工作过程中的操作、指示或其他具体行为不符合安全规定; 管理上的缺陷是指在开展各种生产活动中所必须的各种组织、协调等行动存在缺陷。 ;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GB/T 28001-2011》中的定义为: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和(或)健康损害的根源、状态或行为,或其组合。 危险源具备导致事故、事件的潜在能力 危险源的对象:根源;状态 根据能量意外释放论,根源为能量物质/载体,状态为能量物质/载体约束措施的缺陷。 危险源≠事故隐患,但两者之间可以相互转化;如果危险源和事故隐患没有有效的控制措施,都将最终导致事故。; 风险因子;风险、危险源、隐患、事故;风险、危险源、隐患、事故;;在炼钢厂使用点:气割、切割等生产及检修作业过程中,容易因设备设施老化、腐蚀、超压、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等造成泄漏,进而形成可燃或爆炸性气体,遇点火源,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炼钢厂重要危险因素;高温熔融金属作业控制措施;起重机械;起重机械安全控制措施;转炉生产过程烟气检查;转炉煤气;焦炉煤气;炼钢厂重要危险因素;炼钢厂重要危险因素;事故隐患的分类及表现;;1、按照可能造成的事故类型分类;;;(二)事故的表现形式;(二)事故的表现形式;依据《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16-2009),将危险和有害因素分为4大类;第一大类:人的因素—心理、生理性;行为性;第二大类:物的因素;第三大类:环境因素;第四大类:管理因素;(三)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隐患举例;3. 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未执行监护监督制度,单人进行危险作业、检修作业等操作行为 ;安全管理的效益在哪里?;为什么会发生事故?;小隐患往往酿成大事故!;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法律法规的要求;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第五十六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如何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1、作业危害分析法;1、作业危害分析法;作业危害分析表;步 骤;2、安全检查表法;安全检查表;3、直观经验分析法;直观经验分析法案例;4、事故隐患提示表法;5、安全标准化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对排查出的隐患记录建档,并在下一阶段工作中进行整改治理,整改验收完成后形成闭环。 排查治理工作中应从细节着手,多听取一线员工的合理意见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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