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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古罗马法律思想 内 容 第一节古罗马的法律思想概述 第二节西塞罗的法律思想 第三节罗马法学家的法律思想 第一节 思想概述 一、古罗马法律思想的历史文化背景 前8世纪中始聚“七丘”为罗马城,历400年统一意大利半岛,又100年,即共和国时期,地中海为内海,其领土跨亚非拉。 遗产:罗马法和基督教 发展线索:内部政体形式上变革,外部领土扩张。 其农业文明背景造成其实利和效用的性格和文化精神。不像希腊人充满幻想和不停的对世界追问,也没有对自然事物的关心,关心的是对自己有实际利益和效用的东西。 具体分为: 1、王政时期:前753年始,历七王,两个半世纪;基本机构:王(军事首长和祭司长)、库利亚(民众)大会、元老院(氏族首脑组成),第五王始,渐为真正国家。奉行氏族习惯法,由祭司人员负责法律的实施。 2、共和时期:前509始,历500余年,实行两名执政官、元老院、民众大会分立体制;执政官下设行两政长官、两监察官、两保民官、市政官;前2世纪中,政治军事人物凸起,前27年,屋大维称奥古斯都大帝,共和政体结束。贵族平民矛盾为核心问题,推动其法律发展并完善其国家制度 3、帝政时期:前27年,屋大维确元首独裁政体,奠定500年帝业根基。元首终身享执政官及保民官权力,否决元老院和人民大会决议权。395年分为东西罗马。476年西罗马亡,1453年东罗马亡。 二、古罗马法律思想的特点和地位 “从整体上讲,罗马人在法律改进方面,当受到自然法的理论的刺激时,就发生了惊人的进步。”-梅因 成功保存希腊哲学理性主义传统优秀品质,继承并发扬希腊化时期斯多葛学派理论。 特点:1、具有鲜明的实践性。“自然法的概念使人们对风俗习惯进行有见识的批判;它有助于消除法律的宗教的和礼节的性质;它倾向于促进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强调意图的因素;并是没有道理的严酷性得以缓和,简言之,它在罗马法学家的面前提出了一个使他们的职业成为一种诚实公正的行业的理想”-萨拜因 2、通过罗马法,为自然法法哲学思想提供了一种高超的表达形式,并开掘出对西方后世影响至深的民法法系的“法学”传统。 参考文献: 1、[英]约翰·麦克米兰:《西方法律思想史》。 2、[美]乔治·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上)。 思考题: 1、试述斯多葛哲学对罗马法律思想的影响 2、试述罗马法律思想的特点和地位。 第二节 西塞罗的法律思想 一、生平与著述 二、自然法理论 三、国家及政体理论 西塞罗 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成为法律的臣仆 ——西塞罗 一 、生 平 Cocero, (前106一前43),共和末期著名政治家、演说家、散文家。生于骑士家庭,曾赴希腊学习伊壁鸠鲁学派、学院派及斯多葛哲学,先后任财政官、市政官、裁判官、执政官、元老院首席代表等职。后曾遭到凯撒的流放,最后被安东尼所杀。 有《论共和国》和《论法律》。世所公认,他对保存希腊哲学,发展拉丁文,为其在环地中海文明世界传播和延续、为拉丁民族理论思维的提高,从而为整个西方文化发展做出卓越贡献 法哲学方面: 1、将自然法思想贯穿到对国家、政体及实在法中,为罗马官方政治法律实践奠定了理论基础,对希腊哲学思想罗马化做出开创性贡献,极大影响后来罗马法学。 2、借助其天才语言和文风,自然法理论的基本面目得到卓越表述,为后世西方自然法学术传统发展演化提供了源头性文本。 二、自然法思想 自然法思想是西塞罗法律思想中最有价值的,是近代自然法学的先驱。“西塞罗的真正重要性在于他介绍了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学说,这一学说从他的时代直至19世纪就传遍了整个欧洲------”(【美】萨拜因:《政治学说史》) (一)自然法的定义和特征 世界:神灵和人类共有的社会 法律:神灵的或永恒的法、人民通过的法 自然法:正确理性的体现,其基础在于每个人按其自然本性敬爱神明,体现正义。 自然法特征: 1、自然法源于自然、神意和人的本性。是最高正确理性和神意的体现,是最高、最根本的法。 2、自然法是普遍适用的。适用于全人类最高的、正义的法律。为罗马帝国扩张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 3、自然法是永恒有效、永恒不变的。 (二)自然法与人为法的关系 “法律是根据最古老的一切事物的始源自然表述的对正义和非正义区分,人类法律受自然法指导。” 法分:自然法与人为法。 人为法是自然法的体现,两者皆源于自然和正义。 自然法高于人为法并指导人为法,是人为法的最终效力来源,也是其基础 人为法是自然法具体化,体现自然法的正义与公正的要求。 继承和发展了亚里士多德“恶法非法”思想。 三、国家及政体思想 (一)国家的起源及目的 1、国家的起源与定义 “国家乃人民之事业,但人民不是人们某种随意集合体,而是许多人基于法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而结合起来的集合体。这种联合的首要原因不在于人的软弱性,而在于人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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