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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方案
总则
编制目标
为了妥善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和职员双方正当权益,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劳动关系,依据企业劳动关系实际情况及《中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特制订本方案。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适用于佳美电子科技和其职员之间劳动争议,适用对象为企业全体职员,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相关标准均需遵照本方案要求。
名词定义
劳动纠纷:劳动纠纷就是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发生争吵。在中国,具体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法调整范围内,因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和签订、推行、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协议和其它和劳动关系直接相联络问题而引发纠纷。劳动纠纷是劳动关系不协调反应,只有妥善、正当、公正、立即处理劳动争议,才能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正当权益。
文件管理规范
本方案由人力资源部起草、颁布、修订、解释和实施;
本方案经总经理同意生效后,于 月 日起施行,本方案施行之日起,原有规章制度和本方案要求有抵触,以本方案为准。
本方案若有和现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要求相抵触,按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实施。
劳动争议预防
了解沟通
各部门管理人员应立即了解下属职员情绪和劳动关系矛盾,并协同人力资源部采取有效方法,防患于未然;
人力资源部应广开言路,主动深入到企业职员生活、工作中,了解企业职员整体思想动态;
对现有劳动关系形式进行分析,预见可能发生劳动纠纷问题,立即加以了解和处理。
劳动关系文件规范
针对国家现行法律对企业对应规范性文件进行定时修正,以确保文件有效性;
签署劳动协议,协议内容必需明确职员工作岗位及其职责,要求劳动关系变更、终止或解除具体事项;
对每个职员全部应建立档案并跟踪管理,对职员生活、工作中优劣表现及奖惩情况均应统计在案;
完善人事管理相关制度,做到“有法可依”,并对企业规章制度针对职员进行必需宣传和培训,让职员“知法”。
劳动争议协商
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职员和职员所在部门、职员和人力资源部)可在正当及兼顾双方利益前提下进行协商;
协商有利于自愿达成协议,处理争议,消除隔阂,加强团结,预防事态深入恶化;
任何一方不能强迫对方进行协商,一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能够向人力资源部人事管理科申请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
调解委员会组员组成
人力资源部劳资员(工会代表)
职员所在部门主管或经理(企业代表)
争议当事人(职员),发生争议当事人职员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应该推举代表参与调解(职员代表);
人力资源部负责调解委员会会议召集。
调解委员会义务
负责调解本企业内部发生劳动争议,在法律要求期限内完成调解工作;
接收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业务指导,为上级仲裁机构了解本企业劳动争议情况提供必需帮助。
调解委员会权利
有决定劳动争议受理、立案权;
有向当事人(方)双方调查取证权;
有监督检验调解协商实施权。
当事人(方)权利
申请调解、提出调解要求;
当事人(方)有权同意或拒绝参与调解;
有权接收或拒绝调解意见;
不经调解,有权直接向上级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假如调解委员会不受理当事人调解申请,有权要求做出说明。
当事人(方)义务
如实陈说劳动争议案情,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
配合调解委员会调查和取证工作;
依法维护自己权利,但不得无理纠缠;
对调解达成协议应该自觉实施;
遵守调解纪律、尊重双方当事人权利。在调解过程中,不得有激化矛盾言行。
调解劳动争议范围
因录用、调动、开除、解聘、辞职、自动离职发生争议;
因公和非因公病、伤残、死亡和待聘、离退休、培训、社会保险和生活福利待遇方面发生争议;
因奖惩产生争议;
因工作酬劳发生争议;
因实施、变更、解除、终止聘用协议发生争议;
因女职员特殊保护及未成年工问题发生争议;
其它包含人事劳资争议。
调解标准
立即处理,尽可能降低影响及预防事态深入发展;
在查清事实基础上,公平、合理处理;
依法处理并兼顾企业、职员利益,维护企业外部声誉;
当事人在适用规章制度上一律平等。
调解程序及期限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无严格程序要求,通常包含调解准备、调解开始、实施调解、调解终止等多个阶段。
受理
人力资源部为劳动争议调解申请受理部门;
调解采取“申请才处理”标准;
调解申请必需于争议发生之日起30内向人力资源部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申请,人力资源应在4日之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不受理,应说明理由;
对于影响较大或处理结果显著显示公平或无章可循劳动争议,人力资源部可依据实际情况不依据本款第2项而受理。
下列情形之一劳动争议不予受理
通常民事纠纷;
调解申请人不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方);
已经经过劳动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劳动争议。
调解取证
向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方)调查,听取双方当事人(方)意见和要求,搜集相关证据;
了解和争议相关劳动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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