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处理专项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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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方案 总则 编制目标 为了妥善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和职员双方正当权益,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劳动关系,依据企业劳动关系实际情况及《中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特制订本方案。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适用于佳美电子科技和其职员之间劳动争议,适用对象为企业全体职员,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相关标准均需遵照本方案要求。 名词定义 劳动纠纷:劳动纠纷就是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发生争吵。在中国,具体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法调整范围内,因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和签订、推行、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协议和其它和劳动关系直接相联络问题而引发纠纷。劳动纠纷是劳动关系不协调反应,只有妥善、正当、公正、立即处理劳动争议,才能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正当权益。 文件管理规范 本方案由人力资源部起草、颁布、修订、解释和实施; 本方案经总经理同意生效后,于 月 日起施行,本方案施行之日起,原有规章制度和本方案要求有抵触,以本方案为准。 本方案若有和现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要求相抵触,按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实施。 劳动争议预防 了解沟通 各部门管理人员应立即了解下属职员情绪和劳动关系矛盾,并协同人力资源部采取有效方法,防患于未然; 人力资源部应广开言路,主动深入到企业职员生活、工作中,了解企业职员整体思想动态; 对现有劳动关系形式进行分析,预见可能发生劳动纠纷问题,立即加以了解和处理。 劳动关系文件规范 针对国家现行法律对企业对应规范性文件进行定时修正,以确保文件有效性; 签署劳动协议,协议内容必需明确职员工作岗位及其职责,要求劳动关系变更、终止或解除具体事项; 对每个职员全部应建立档案并跟踪管理,对职员生活、工作中优劣表现及奖惩情况均应统计在案; 完善人事管理相关制度,做到“有法可依”,并对企业规章制度针对职员进行必需宣传和培训,让职员“知法”。 劳动争议协商 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职员和职员所在部门、职员和人力资源部)可在正当及兼顾双方利益前提下进行协商; 协商有利于自愿达成协议,处理争议,消除隔阂,加强团结,预防事态深入恶化; 任何一方不能强迫对方进行协商,一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能够向人力资源部人事管理科申请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 调解委员会组员组成 人力资源部劳资员(工会代表) 职员所在部门主管或经理(企业代表) 争议当事人(职员),发生争议当事人职员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应该推举代表参与调解(职员代表); 人力资源部负责调解委员会会议召集。 调解委员会义务 负责调解本企业内部发生劳动争议,在法律要求期限内完成调解工作; 接收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业务指导,为上级仲裁机构了解本企业劳动争议情况提供必需帮助。 调解委员会权利 有决定劳动争议受理、立案权; 有向当事人(方)双方调查取证权; 有监督检验调解协商实施权。 当事人(方)权利 申请调解、提出调解要求; 当事人(方)有权同意或拒绝参与调解; 有权接收或拒绝调解意见; 不经调解,有权直接向上级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假如调解委员会不受理当事人调解申请,有权要求做出说明。 当事人(方)义务 如实陈说劳动争议案情,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 配合调解委员会调查和取证工作; 依法维护自己权利,但不得无理纠缠; 对调解达成协议应该自觉实施; 遵守调解纪律、尊重双方当事人权利。在调解过程中,不得有激化矛盾言行。 调解劳动争议范围 因录用、调动、开除、解聘、辞职、自动离职发生争议; 因公和非因公病、伤残、死亡和待聘、离退休、培训、社会保险和生活福利待遇方面发生争议; 因奖惩产生争议; 因工作酬劳发生争议; 因实施、变更、解除、终止聘用协议发生争议; 因女职员特殊保护及未成年工问题发生争议; 其它包含人事劳资争议。 调解标准 立即处理,尽可能降低影响及预防事态深入发展; 在查清事实基础上,公平、合理处理; 依法处理并兼顾企业、职员利益,维护企业外部声誉; 当事人在适用规章制度上一律平等。 调解程序及期限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无严格程序要求,通常包含调解准备、调解开始、实施调解、调解终止等多个阶段。 受理 人力资源部为劳动争议调解申请受理部门; 调解采取“申请才处理”标准; 调解申请必需于争议发生之日起30内向人力资源部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申请,人力资源应在4日之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不受理,应说明理由; 对于影响较大或处理结果显著显示公平或无章可循劳动争议,人力资源部可依据实际情况不依据本款第2项而受理。 下列情形之一劳动争议不予受理 通常民事纠纷; 调解申请人不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方); 已经经过劳动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劳动争议。 调解取证 向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方)调查,听取双方当事人(方)意见和要求,搜集相关证据; 了解和争议相关劳动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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