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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接访”制度实行中司法警察角色定位研究
摘要当前检察系统对行使检察职能的探索趋于成熟 ,为应对快速的社会变化、纷繁复杂的
申诉需求、化解日渐凸显的各类矛盾,检察机关提出了 “大接访”制度。 “大接访”制度
的提出不仅是控申部门内部职责范围的变动,同时也使司法警察、保安两个保障部门的
责发生了很大变化。如何定位自己在接访工作中的角色,如何应对接访工作中的突发事件,
如何依法妥善、有效的处置,已成为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面临的新课题。
关键词司法警察 接访 角色定位
中图分类号 :D926.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592(2010)12-262-02
一、制度不够完善 ,各部门协作机制处于探索之中
在 “大接访”前 ,来访人员的排查分类均是由检察院门卫完成的。控申部门接到会见
通知后进行接访。只有在接访过程中 ,来访人员出现情绪波动,有攻击倾向或危险举动 ,影
响了办公场所秩序,威胁办案人员人身安全时 ,司法警察才出警。简言之,司法警察是在事
中介入,起 “平息”和 “保护”的作用。 “大接访”实行后,控申部门承担起排查分类的工
作。司法警察必须派员驻守接待室 ,是整个接访全程参与者 ,是在事前介入 ,可以起到 “预
防”作用。现在 “大接访”工作仍处于探索之中 ,控申、法警乃至门卫的职责分工还不能
完全明确,衔接之处存在模糊地带。
譬如 ,对来访人员的安检和引导是否是司法警察专职负责?律师是否享有免检权?检出
可疑物品或者危险物品,司法警察是否有权扣留没收?来访人员情绪激动,有失控倾向时 ,司
法警察是否有义务劝解?
现今司法警察在接访工作中几乎是无章可循 ,无法可依。检务接待工作主要由控申负
责,司法警察参与接访只是扮演 “配角”,主要任务是维持秩序,防止事态扩大,保护检察官
的人身安全,所起的作用是辅助性的。这与公安民警在接访工作中的地位作用和履行职能
有着较明显的区别。由于对法警在接访工作中的定位没有明文规定 ,所以法警有时在接访
工作中的作用发挥受到局限 ,存在畏首畏脚的现象 ,削弱了接访工作的效果。由此可能导致
法警对来访人员反映事项机械处理、消极处理,只要来访人员 “不闹事”,就对事情全不过
问。这种角色定位不清使司法警察在参与接访工作中有时显得很被动,有时又会被业务部
门感到作用不突出,自主性、权威性不强。
二、缺乏强制力导致对闹访人员难以起到威慑作用
依照最高法院相关规定 ,各级法院司法警察负责对进入法院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包括对
携带物品的检查和人身检查。法院系统司法警察具有司法拘留权,对扰乱审判秩序、拒不
执行判决人员可采取拘留措施。没有拘留权 ,一直是检察系统司法警察履职中的软肋。所
以在执行与法院系统相同或类似的任务时 ,不能比照或照搬人家的制度,不能依照同等的力
度进行检查、采取措施。
三、法警接访工作中处理突发事件经验不足 ,安检防爆培训机会有限
检察系统司法警察在接访与防突经验上 ,较之法院系统相对不足。法院系统对安检中
查出的违禁品和危险品进行了严格分类 ,对危险品和违禁品的查验方法也有详细的规定 ,对
突发事件的处置应对措施更是完备。其将影响审判工作的突发事件细分为:哄闹、冲击法
庭事件 ;暴力抗法事件 ;劫夺押解或被告人暴力脱逃事件 ;集体(个人)信访、缠访事件 ;爆炸
类事件。检察系统还未将影响检察办公秩序的各类事件进行过详细分类 ,对安检工作也处
在摸索阶段 ,最欠缺的就是对司法警察安检防爆技能的培训。
四、对于司法警察在维护接待场所秩序时的角色定位
有人将司法警察维护接待场所秩序的工作视为单纯的体力劳动 ,这是完全错误的。司
法警察在稳定来访人员情绪、进行劝解的时候,要利用法律的知识、政治的立场、政策的
规定、情感的道理进行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刚之以法,即在做工作时不但要有刚的一面 ,
而且还要有柔的一面 ,有时还须刚柔并举即所谓驻庭法警的说服能力 ;具体地说面对情绪激
动的当事人,我们要用带有人情味的语言同他们面对面交流 ,使当事人在沟通中得以平静下
来,从而得以有效地解决问题即所谓柔 ;面对那些胡搅蛮缠的当事人 ,要利用法律、法规、
政策的规定进行宣传 ,给以有力的说服即所谓刚;有时交替使用上述两种即所谓刚柔并举。
需要强调的是这种说服力不是一种所谓的纸上谈兵,是来自于平时工作的实际积累 ,来自于
对每一次执行工作后的思索和总结 ,是理论与实践的充分结合 ,这样便于当事人接受 ,便于
同当事人缩短距离,从而体现公正与司法的形象。
“大接访”是在控申接访室由控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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