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刑法》复习题集共25篇(1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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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甲以杀人故意掐住妻子乙的脖子,在乙脸色青紫、小便失禁时,甲以为乙已经死亡,进而松手观望。随后乙苏醒要水喝,甲便倒水喂给乙喝并放弃了杀乙的念头,乙最终并未死亡。本案中,甲的行为成立哪一种? A、故意杀人罪中止 B、故意杀人罪未遂 C、故意伤害罪中止 D、故意伤害罪未遂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 5 章 第 4 节 犯罪中止的特征 【答案】: A 【解析】: 甲成立故意杀人罪中止。 在因果关系发展的短暂进程中, 行为人一度误以为或者估计已经既遂,但在能够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下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应认定为犯罪中止。另外请注意:掐脖子系故意杀人行为而非故意伤害行为。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A 。 2. 根据我国刑法的实际规定,下列哪一种刑罚不能单独适用 ?( ) A、剥夺政治权利 B、罚金 C、没收财产 D、驱逐出境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 10 章 第 2 节 没收财产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对附加刑的理解。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 附加刑虽然既能附加使用, 也能单独适 用,但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和我国的司法实践实际, 对于没收财产这种附加刑, 只对判处较重主刑的罪犯附加适用,没有单独适用的。 《刑法》第 29条第 1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对于本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3 年卷二 9题,单选 ) A、无论是被教唆人接受教唆实施了犯罪,还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都能 适用该款前段的规定 B、该款规定意味着教唆犯也可能是从犯 C、唆使不满 14 周岁的人犯罪因而属于间接正犯的情形时,也应适用该款后段的规定D、该款中的 “犯罪 ”并无限定,既包括一般犯罪,也包括特殊身份的犯罪,既包括故意 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 6 章 第 4 节 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教唆犯的规定。 A 项,就文理解释而言, “教唆他人犯罪 ”既包括一人教唆他人产生犯罪故意进而去实施 犯罪的情形,也包括数人共同教唆他人故意犯罪的情形。故 A 项正确,不当选。 B 项,教唆他人犯罪的, 我国刑法对其没有独立的处罚原则, 而是将教唆犯根据其在共 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区分为主犯、从犯来处罚。所以教唆犯也可以是从犯。故 B 项正 确,不当选。 C 项,教唆不满 14 周岁的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即使肯定这种教唆行为成立间接正犯,但由于间接正犯和教唆犯并不是对立关系, 相反应当认为这种情形的间接正犯也符合教唆犯的成立 王某不幸沦为“黑砖窑”的苦力。为逃出“黑砖窑”,其在看管人员的饭菜中下了安眠 药。乘看管人员熟睡。 王某逃走。 不料其中一个看管人员患有特殊疾病, 因安眠药的作用, 急性病发身亡。关于王某的刑事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 B、属于防卫过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属于正当防卫 D、属于紧急避险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 4 章 第 2 节 正当防卫的构成 【答案】: C 【解析】: 王某投放安眠药的目的是使看管人员昏睡, 以便自己逃走, 恢复自己的人身自由。 看管 人员死亡是由于患有特殊疾病, 死亡结果的发生对王某而言属于意外事件, 不可归责于王某。 因此, 不得因为出现死亡结果, 从而认为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王某的 行为成立正当防卫, 5. 关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罪过形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只能是故意 B、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C、只能是间接故意 D、只能是过失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 3 章 第 3 节 危害行为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理解。 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主观方面, 以是过失。 6. 关于公平正义理念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既可以是故意, 也可 ?(2014 年卷二 1题, 单选 ) A、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罪刑相适应原则与公平正义相吻合 B、公平正义与罪刑相适应原则都要求在法律实施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C、根据案件特殊情况,为做到罪刑相适应,促进公平正义,可由最高法院授权下级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D、公平正义的实现需要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做到罪刑均 衡与刑罚个别化,二者并不矛盾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 1 章 第 2 节 罪刑相适应原则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罪刑相适应原则。 A 项,罪刑相适应原则, 是指刑罚的轻重应与客观上的罪行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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