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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县麦芒音乐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章程.docVIP

惠民县麦芒音乐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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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县麦芒音乐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的名称:惠民县麦芒音乐培训学校 办公地址:惠民县东景豪庭B区沿街105 教学场所:惠民县东景豪庭B区沿街105 第二条 学校的性质:自愿举办,中小学生器乐等艺术培训活动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第三条 学校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活力、创意构建儿童的学习,培养自信、积极向上、健康的儿童,普及艺术教育,提高音乐素养。 第四条 办学类型:文化艺术教育培训 第五条 学校自觉接受惠民县教育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校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会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学校开办资金:25万元;出资者:李元灏,金额:20万元。 第九条 本学校的业务范围是举办文化艺术教育培训。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 (七)罢免、增补董事;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李元灏,成员王松松、田雅雯。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章程应载明决策有效人员的表决中,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四条 学校校长李元灏,其人选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报审批机关核准。校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提出及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授权,但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五条 校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校长指定的董事会成员代其行使工作。 第四章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李元灏,其人选由董事会确定。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学校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学校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消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八条 学校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李元灏,计划出资25万元,现已投资18万元。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学校一经批准成立,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为学校法人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抽逃出资款,也不得侵占和私分。 第二十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会计制度中要载明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以及财务监督制度等内容。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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