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Aldisert的法律逻辑观-法律逻辑论文-法学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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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Aldisert的法律逻辑观-法律逻辑论文-法学论文 ——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   Ruggero J. Aldisert(鲁格罗亚狄瑟),美国资深法官、律师与多所大学兼职教授。他着有《法律的逻辑》、《判决书撰写》、《赢得上诉》、《司法程序:文本、素材与案件》以及多篇欧美法学期刊论文,分别探讨判决先例拘束原则、律师与法官的逻辑、民事法律程序、、联邦管辖权与司法程序等主题,是美国巡回法院法官与州最高法院法官研讨会上备受尊敬的领袖人物之一。为了摆脱冲动地跳跃到结论及仅靠强烈的情感或迷信支持的推论,Aldisert认为在法律中,人们的思考和推理必须符合逻辑,他系统阐释了逻辑在法律推理上的应用。因此,探讨Aldisert的法律逻辑观,不但对于法学院学生、法官和执业律师培养法律思维大有帮助,而且对中国的法律逻辑教学与研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演绎与归纳推理   应用逻辑是一门古老而充满活力的学科,不同学者对此有不同认识,没有也不可能有一个统一观点。杜国平认为应用逻辑所包含内容可做广义和狭义来理解:纯逻辑之外的各种涉及推理问题的理论研究,称为广义应用逻辑;各种涉及非逻辑内容的推理理论研究,称为狭义应用逻辑。张建军在广义逻辑研究三层面基础上,提出一种新型应用逻辑观:面向特定领域研究逻辑因素在该领域的作用机理,以及逻辑因素与非逻辑因素的相互作用机理,即关于该领域的逻辑应用方法论。在此基础上,夏卫国提出非单调应用逻辑观。所谓非单调应用逻辑,就是面向特定领域研究演绎推论和归纳推论在常识推理中的作用机理以及逻辑因素与非逻辑因素的相互作用机理。法律逻辑是一种非单调应用逻辑。所谓法律逻辑,就是面向法律领域研究逻辑因素在该领域的作用机理以及逻辑因素与非逻辑因素的相互作用机理。笔者认为,时下热议的非形式逻辑可纳入非单调应用逻辑研究范围内。Aldisert构建了法律逻辑的两种作用机理,构成对非单调应用逻辑观的一种呼应。演绎与归纳推理属于逻辑因素在法律领域的作用机理。   (一)演绎论证   形式演绎推理是一种心智行为,其过程是:从两个前提的相互关系推出第三个结论,也就能理解并肯定它。   其中,构成演绎起始点的一般性命题被称为大前提,代表全体;第二个命题被称为小前提,代表全体中的某事或某人。演绎推理的经典方法是三段论法;三段论法是法律论证方法的核心。三段论法是包含前提与结论的论证;是一种蕴涵的形式,前两个命题共同蕴涵第三个命题。词项是三个命题的基本元素,定义如下:(1)大词是结论和大前提的谓词;(2) 小词是结论和小前提的主词;(3)中词不出现在结论中,但一定会出现在其它两个命题中。   大前提由大词和中词共同组成;小前提由小词和中词共同组成;结论由大词和小词共同组成。演绎三段论法符合下列条件:(1) 包含三个性质命题;(2) 正好有三个词项;(3)每一个词项恰好出现在两个命题之中。演绎三段论法有四种标准形式:(1)全称肯定命题。例如:所有的法官都是诚实的。(2)全称 命题。例如:所有的法官不是城市的。(3) 特称肯定命题。例如:有些法官是诚实的。(4)特称 命题。例如:有些法官是不诚实的。以上性质命题具有周延性。一个命题周延一个词(主词、谓词或中词、大词、小词),若命题指涉该词所标定类中的所有元素。命题的量决定其主词是否周延。其中,全称的主词周延,特称的主词不周延。命题的质决定其谓词是否周延。其中,肯定命题的谓词不周延, 命题的谓词周延。   三段论法包括简略三段论法和复合三段论法。省略某个前提或结论的正式论证被称为简略三段论法。这个论证意指没有陈述完全,部分原因是因为已被普遍了解或是只能意会。许多法律观念或司法意见都是简略三段论法,因为其前提或结论是显而易见且被普遍了解的(或是被认为是显而易见且被普遍了解的)。绝大多数被省略前提是大前提,被称为第一级简略三段论法。小前提被省略情况不常见,被称为第二级简略三段论法。多数书写或者言词的法律论证都是采取省略三段论法。有时人们容易做出不当假设(因为省略重要命题),在根据程序法决定的特定条件下,一旦被你的对手抓到答辩状里这些错误,你将没有提出响应机会。在其它时候,如言词辩论时,法官会要求你把只强调结论而省略的两个前提完整表达出来。通常,在言词辩论的刹那或是短暂的时间内,特别是在上诉法庭前,你会无法实时重组论证而丢分。需要注意的是,唯有假设和陈述的命题为真,简略三段论法才是有效力论证。复合三段论法是一连串三段论,其中一个结论是下一个的前提。在这一连串三段论中,当某三段论结论成为下一个三段论前提,这个三段论被称为前三段论;若这个三段论前提是前一个三段论结论,那么该三段论被称为后三段论。如果这一连串三段论包括一个以上三段论,那么除了第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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