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权的重新认识和理论论证-司法制度论文-法学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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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权的重新认识和理论论证-司法制度论文-法学论文 ——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   摘 要: 检察权是我国 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维护公有制经济和无产阶级利益的重要制度保障。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确立, 显示了我国建设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决心, 但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理论界对于法律监督权的种种争议。因此, 重新构建检察权, 探索法律监督理论根基, 进一步证明为什么宪法和法律规定法律监督权由检察机关行使便成为当务之急。我国的宪法以马列主义为指导, 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论证, 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   关键词: 法律监督; 检察权;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 论证;   一、问题的提出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一) 问题的提出   2017年6月27日,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能。1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认为, 经过两年的时间, 全覆盖、多样化的试点探索使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顶层设计得到检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做法和成效达到了预期目标, 得到各方面肯定。最高检民事行政检察厅胡卫列厅长在接受采访时也表示, 公益诉讼是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具体职能, 行政诉讼法的修改, 是部门法对宪法规定检察院法律监督定位的回应。   事实上, 在行政公益诉讼试点开始之后, 中央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十八届四中全会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明确的要求, 指出要不断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检察机关应该督促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和不作为, 要求检察机关完善司法监督制度, 加强对特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督, 以及建设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等。这些政策既保障了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又为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指明了发展方向。时至今日, 我国的法律监督大厦已基本建成 (如图1实线部分) :以《宪法》规定2为依据、以政策3为支撑、以试点经验4作为现实基础、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等位处顶层的具体制度作为基本内容。   许多论着将《宪法》第134条作为行政检察的正当性依据。诚然,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 指导着整个社会的法治建设, 但《宪法》实然表述之规定也仅能为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提供表层上的法律依据, 直接以之作为立论基础, 显然欠缺应然性理论证成。正如同建设高楼, 《宪法》之规定只是能够看得见的地上一层, 而真正看不见的地基却深埋地下, 有待挖掘探究。诚如欧氏几何之求证题, 须以公理或定理为起点, 通过推导阶段性结论, 最后才能得出正解。换言之, 《宪法》第134条的规定只是起承转合的重大意义, 但其本身仍只是一种阶段性结论, 需要社会科学中更基础性公理或定理的先期证明。   图1 法律监督的基础   这里涉及两个具体问题:一为 论之问题;一为求解之问题。第一个问题虽以问题一词表述, 但实际上是求解的逻辑程序。概言之, 就是以论求解。在以论求解的过程中, 我们参照欧式几何求证的基本解法思路, 即公/定理+证明过程。在本章中则转化为原理+逻辑, 引出下文重点:原理之寻找与运用。   如图1所示, 虚线部分的内容是《宪法》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实然规定之基础。我国是 国家, 以马克思主义原理为一切法律、制度之根基, 当毋庸置疑。但是马克思主义原理乃 制度之本源, 其内涵包罗万象, 直接做我国《宪法》规定之基础, 似有所宽泛。图中以A标志者, 即本文 论之二问题:其一, 抽象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而可连接作为 国家法制基础之宪法者, 究竟为何 (寻找原理) ?其二, 如何用A所代表之内容证明我国《宪法》第134条及其他相关条文对检察机关乃法律监督机关之规定的内在逻辑性 (运用原理) ?结合上图, 即实线部分的内容为法律监督制度建设之怎么办, 此为问题一 论之内容;问题二求解要讨论的, 则是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真正根基是什么或《宪法》、法律为什么如此规定。问题讨论的最终目的是运用原理并通过逻辑分析对《宪法》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进行构建和论证。   (二) 解决问题的方法   在欧氏几何求证题解中, 通常运用反推法寻找结论C的充分必要条件 (necessary and sufficient conditions) B, 继而寻找并运用原理A推导出B, 则C可证。我们暂且抛开原理A是什么, 完成《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理论的证成C, 需要怎样的逻辑过程是值得思考的。运用欧氏几何求证题解中反推法得出B需要怎样的论证呢?笔者认为主要包含三方面:a.法律监督制度本身的论证;b.检察院承担法律监督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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