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法院涉及非洲国家的理论与实践-国际法论文-法学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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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涉及非洲国家的理论与实践-国际法论文-法学论文 ——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   2014 年 4 月 11 日, 事务高级专员纳瓦尼特姆皮莱再次呼吁将叙利亚问题提移交国际刑事法院处理,并称叙利亚政府应为侵犯 承担主要责任。但是叙利亚政府方面驳斥了这些指控,并认为其存在偏见。2014 年 4 月 9 日,国际刑事法院第二预审分庭知会 安全理事会和 《罗马国际刑事法院规约》 缔约国大会,称刚果 共和国未能与国际刑事法院合作,将 2014 年 2 月 26-27 日对刚果 共和国进行访问的苏丹总统巴希尔逮捕并移送国际刑事法院。   ①2014 年 2 月 17 日, 理事会 状况国际调查委员会发布 报告,称 存在大规模侵犯 的情况,调查委员会表示国际社会应立即采取行动,并呼吁 安全理事会将 问题移交国际刑事法院。以上这些情况充分表明,国际刑法对国际 的影响日益加深,未来如何因应国际刑法的迅速扩张势头以维护国家利益实乃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国际刑法的快速发展过程中,国际刑事法院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而国际刑事法院对涉及非洲国家情势和案件的管辖和审理更值得特别关注。   一、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国际大背景      在全球化的宏大背景之下,受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国际法治理念的影响,国际刑事司法成为促成和平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 广义上的和平行动组成部分。   关于法治,2004 年 8 月 23 日,时任 秘书长的科菲安南在 安全理事会所做的 《关于冲突中和冲突后社会的法治和过渡司法的报告》 指出:对 而言,法治概念指的是这样一个治理原则:所有人、机构和实体,无论属于公营部门还是私营部门,包括国家本身,都对公开发布、平等实施和 裁断,并与国际 规范和标准保持一致的法律负责。这个概念还要求采取措施来保证遵守以下原则:法律至高无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法律负责、公正适用法律、三权分立、参与性决策、法律上的可靠性、避免任意性以及程序和法律透明。   ①安南秘书长从 的角度对法治概念进行解释,是近年来国际法治受到国际社会极大关注的反映。   但究竟何为国际法治,国际社会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尽管对国际法治概念的界定没有统一的意见,但国际法治这个术语在国际讲坛上却迅速流传开来。   实际上,对于这个词语,无论是使用者还是解读者,都至少是在国内法治的意义上作比照理解。也就是说,国际法治就其与国内法治的比照意义而言,是指依法治理国际事务,法律面前各国平等、人人平等, 任何国家、国际组织、 实体或者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 。   在不赞成使用这个概念的人看来,当今国际社会仍然是 盛行,弱肉强食,没有任何平等可言,谈论国际法治无疑过于超前和遥远。而在赞成使用这个概念的人看来,国际法治至少是国际社会应当为之努力的一个令人向往的目标;而且,自近代国际法诞生以来,国际社会至少已经迈上了通向这个目标的道路。   从 1993 年 5 月 25 日 安全理事会通过第827 (S/RES 827)(1993) 号决议决定设立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开始,陆续建立了一系列国际刑事司法机构 (如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塞拉利昂特别法院、国际刑事法院、东帝汶混合法庭、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和黎巴嫩问题特别法庭)。在短短十多年的时间里,国际社会连续设立了 7 个国际刑事司法机构,这在发展相对缓慢滞后的国际法领域里,无疑是个突出的例外和重大的突破。在这个宏大背景之下,国际刑法的活动空间扩大,受理案件增多,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作用和影响逐渐上升,在理论与实践方面都有相当数量的积累。   1998 年 7 月 18 日,各国外交大会通过了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又称 《罗马规约》)。2002 年 4 月 11日,批准签署 《罗马规约》 的国家达到了条约要求的60 国。《罗马规约》 于 2002 年 7 月 1 日生效,国际刑事法院正式成立,总部设在荷兰的海牙。在管辖权问题上,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对某个案件与国内法院同时享有并行管辖权,但是遇管辖权冲突时国际刑事法庭优先。在这一点上,国际刑事法院有别于上述特设国际刑事法庭。   国际刑事法院适用所谓补充性管辖原则,即只有国内法院不愿 (如案件涉及高级 或军事 ) 或者不能管辖 (如一国发生严重内乱导致司法机构无法正常运作等) 时国际刑事法院才行使管辖权。但是,按照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即使没有其他国家启动诉讼程序,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也可以自行、主动调查和起诉,而这一点恰恰是一些国家对国际刑事法院有所保留的原因所在。   冷战结束后,长期影响国际关系的意识形态因素有所淡化,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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