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督-2管理运筹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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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监督类型 行政监督从不同的角度可以被划分为不同的监督类型,典型的分类方式有: (一)按照监督的性质可以分为国家性的监督和非国家性的 监督 国家性监督主要是指以国家机关为主体实施的,具有法律强制性效果的监 督。它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以及行政机关内部 的监督活动。国家性监督的主体和对象都是国家机关,是依据法律规定行使监督 职权,并遵循一定的监督程序,其监督的法律后果具有强制性。非国家性的监督 主要是指国家机关以外的各种社会力量和社会组织对行政机关所实施的监督。这 种类型的监督主体是社会公众或非国家机关的社会组织,监督方式不具备强制性 的监督后果,监督主体通常只能建议相应的国家机关根据监督主体反映的监督信 息采取相应的惩罚和制裁措施。 (二)按照行政监督的程序可以分为自上而下的监督和自下 而上的监督 自上而下的监督主要是指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机关的监督,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监督等。自下而上 的监督主要是指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表现的监督 以及下级对上级机关的监督。这种监督方式能够有效地节约国家机关的监督成 本,使得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等国家性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更有针对性,及时通 过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的投诉、申诉以及抱怨等监督途径掌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的违规行为,并采取有效的制裁措施。 (三)按照行政监督时间可以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 后监督 行政监督从实施监督的时间来看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 式。事前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对某项活动或行为等在被监督对象实施之前,依照行 政法规进行的监督。事中监督是行政机关对已在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或活动,根据 行政法规进行的监督。事后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对业已结束的行为、活动或事项, 依照行政法规进行的监督。 (四)以监督内容为标准,行政监督可以分为合法性监督和 合理性监督 合法性监督是指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 督。它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国家行政机关颁布的行政法规、发布的行 政命令、做出的行政决定以及采取的行政措施等行为是否符合国家宪法和法律进 行监督;二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是否符合国家宪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以及行政决定和命令等进行监督。合理性监督是指对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恰当运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进行监督,所考虑的范围 包括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符合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等方面。 四、行政监督体系 行政监督体系是由各种监督制度或监督子系统构成的纵横交错的监督网 络系统。各种子系统都有自身的监督对象、监督范围和监督方式等,监督子系统 之间的互相协调和配合对于整个行政监督体系的有效运转和控制行政机构及其 工作人员的行为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已有研究表明,提高监督的效率和加大惩 罚力度是遏制行政权力的腐败现象以及打击行政机关的各种违法乱纪行为的关 键措施。当现有的法律法规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制定的惩 罚力度较轻时,提高行政监督的效力,保障行政监督体系的畅通运转就显得更为 必要了。完整的行政监督体系包括以下监督子系统: (一)立法监督子系统 立法监督子系统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 一种监督制度。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内容主要包括法律监督 和工作监督两方面:前者主要是指检查和督促国家宪法和法律在行政机关的实施 情况;后者则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组成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监督,采取包括听取 和审查政府工作报告、组织人民代表视察和检查政府工作、罢免或撤销行政机关 组成人员的职务、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以及开展质询或询问等在内的监督 方式。 (二)行政监督子系统 行政监督子系统是指行政机关或其内部专门设立的行政监督机构对行政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实施的监督活动。这种行政监督主要由一般监督和 专门监督构成。前者主要是指行政机关之间产生的相互监督,主要包括上级机关 对下级机关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各职能部门对下级行政机关各职能部门的对口 监督、各级行政首长对其所属工作人员的监督、平行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以及下 级行政机关对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等。专门监督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内部成立 专门性的行政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行政机关所属的或任 命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所实施的监督检查活动。 (三)司法监督子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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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高为师,身正为范.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做一个有理想,有道德,有思想,有文化,有信念的人。 学无止境:活到老,学到老!有缘学习更多关注桃报:奉献教育,点店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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