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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教学楼安全教育
对学校安全责任承担中的一点反思
张午镇第一初级中学 马丛霞
近年来,我镇很多学校通过加强安全保卫措施,制定安全制度,借助 “消防
日”、 “安全日”、 “环境日”、 “形势报告会”及典型安全事件等形式进行安全
教育,增强了学生安全保护、防范意识,校园安全教育取得了一定成果。但经常
发生的校园安全事故告诉我们,我镇校园安全教育还存在很多问题。
我镇的大中小学约有三千多名在校学生,是一个相当庞大的社会群体。社
会是大环境,学校是小社会,是社会大环境的子系统,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
小社会的安全与否势必会影响大环境的和谐程度。
多数学校一味追求升学率,把升学率看做是提高学校声誉的重要手段,忽
视校园安全教育。同时,学校校舍及教学设施陈旧、老化,未及时修复或拆除,
或在技术上、设计上存在失误、缺陷,设施设置不当或使用了不合格产品,极易
形成安全隐患,对学生的安全构成威胁,甚至为事故的发生提供客观条件。中小
学生中相继出现了不少因思想、心理、行为上的偏差而引发的伤亡事件,暴露出
了当前学生在思想上、心理上和行为上具有普遍性的安全隐患。一个个触目惊心、
血泪交织的悲剧不能不叫人扼腕叹息、心有余悸,也更对我们敲响了安全的警钟。
学生伤害事故案件是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侵权案件中一种常见的案件类
型,且有逐年上升趋势。此类案件给司法实践中提出了一些新问题。正确及时审
理好学生伤害事故案件,不仅关系到广大未成年学生的保护问题,而且也关系到
学校合法权益的维护和国家义务制教育的健康发展。
(一)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学校承担责任的原则一般有部分赔偿原
则和全部赔偿原则两种观点。但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学校承担责任不应适用全
部赔偿原则,因为责任明显高于义务。全部赔偿原则是指致害人的侵权行为,不
论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也不论行为人是否受过刑事、行政制裁,
均应根据财产损失的多少、精神损失大小来确定赔偿范围。在学生伤害事故案件
中,如果适用全部赔偿原则,则学生损失多少,学校赔偿多少,这对学校而言是
不公平的。所以,学校承担责任应适用部分赔偿和衡平原则。一是部分赔偿原则。
即学校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根据过错程度大小给予相应的赔偿。且在这种情况下,
学校承担的赔偿是有限的。因为学校 (这里指公立学校,社会力量或私人举办的
学校与此有所区别)作为非营利性机构,主要靠国家拨付教育经费。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一百六十条规定, “在幼儿园、学校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单
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一司法解释确定了学校应适
用适当赔偿原则。学校承担部分责任的情况主要发生在混合过错或共同侵权的案
件中,如:在课间学生嬉闹而伤及其他同学,因学校疏于管理,应判令学校承担
部分责任。二是衡平原则。所谓衡平原则是指致害人一方对侵权事实的发生无过
错或双方当事人对侵权事实的发生均无过错,双方当事人应公平、合理地分担损
失。
(二)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包括造成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的
赔偿,以及未成年学生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赔偿,还有第三人造成学生人身伤害
时的补充赔偿三个方面。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最主要的针对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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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教学楼安全教育
象是未成年学生,即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如
果学校因为重大过失,造成成年学生人身伤害的,也应当承担责任。因此,对无
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受到伤害或者伤害他人,学校有过失者,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受到伤害或者伤害他人,学校有较大的过失者,
才承担赔偿责任。对已经成年的学生,受到伤害或者伤害他人,学校有重大过失
者,承担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学校不承担相应的责
任。一是在校园人身伤害事故中,对因第三人过错造成学生伤害或者学生伤害他
人的,应当由有过错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不应由学校承担。二是属于学生及
其学生监护人承担的责任,由监护人承担。学生由于自己的过错,或者属于学生
监护人监护不周造成的人身伤害,应当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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