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债权法名词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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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 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特定行为法律关系。 2.?债权 :指债权人享受可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权利。 3.?债务 :指债务人依约定或法定所负应为给付义务。它是民事义务一个,其本质是债务人负担不利益。 4.?自然债务:指失去法律强制力保护,不得强制实施,但债务人推行时,其推行仍然有效债务。 5.?给付:指债权人权利和债务人义务共同指向对象。是当事人基于其所负债务而应为行为。 6.?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避免她人利益受损失而对她人事务进行管理或服务行为。 7.?不妥得利,是指没有正当依据而赢利益而使她人利益受到损害事实。 8.?缔约过失:指在协议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未尽必需注意义务,致使协议不能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使相信该协议为有效成立相对人遭受损害。 9.?单方允诺 :又称单独行为,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意思表示。 10.?法定之债:指债发生原因及其内容均由法律直接加以要求。如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 11.?意定之债:指债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及其自由意思决定债。如协议之债。 12.?主债:两个相互联络债中,能够独立存在,不以她债存在为前提债。 从债:不能独立存在,以主债存在为存在前提债。 13.?按份之债,是指债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当事人各自根据确定份额分享权利或分担义务债。 14.?连带之债,是指债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各当事人全部有权请求对方推行全部债务或全部负有向对方推行全部债务义务。 15.?不真正连带债务: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一样发生原因(而非相同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而非同一目标)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完全推行而使它债务因目标达成而均归于消亡债务。 16.?简单之债:债标单一,当事人只能就该种标推行,并没有选择余地。 17.?选择之债:债标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从中选择其一来推行。 18.?债推行 :指债务人根据协议约定或依据法律要求,全方面地合适地完成自己所负义务行为。债推行是债最关键效力。 19.?合适推行标准:当事人根据债标及其内容,由合适主体在合适推行期限、推行地点、以合适推行方法,全方面推行债务。 20.?协作推行标准:指不仅要求当事人合适推行自己债务,而且基于老实信用标准要求对方当事人帮助其推行债务。是老实信用标准在债推行方面具体表现。 21.?同时推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协议当事人在无前后推行次序时,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推行自己债务权利。 22.?推行不能:指债务人因为某种原因,实际上不可能推行债务。 23.?拒绝推行:指债务人能够推行债务而有意不推行。 24.?不合适推行:是指当事人虽有推行行为,但其推行不符合协议约定或法律要求。 25.?拖延推行 :指债务人对于已届推行期债务,能推行而未推行情形。属期限上推行不合适。 26.?瑕疵推行: 即推行不符合要求或约定条件,降低或丧失推行价值或效用。 27.?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推行有瑕疵且因其瑕疵而致债权人受推行利益以外损害情形。 28.?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实后给付义务人经营情况严重恶化,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谎称有推行能力欺诈行为,和其它丧失或可能丧失推行债务能力情况时,可中止自己推行权利。 29.?受领拖延: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推行应该且能够受领而不为或不能受领。 30.?附随义务,是指化付义务以外,随债关系发展依老实信用标准而产生义务。 31.?债保全,是指债权人为预防债务人财产不妥降低而危害其债权,对债关系以外第三人而采取保护债权法律方法。 32.?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债权,而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权利而害及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权利。 33.?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养活其财产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给予撤销该行为权利。 34.?债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债权人利益实现而尤其要求以第三人信用或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推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制度。 35.?确保: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推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根据约定推行债务或负担责任。 36.?通常确保:当事人在确保协议中约定,债务人不能推行债务时,由确保人负担确保责任,为通常确保 37.?连带责任确保:是指确保人在债务人不推行债务时和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确保。 38.?先诉抗辩权:通常确保确保人在主债权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实施仍不能完全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享受能够拒绝负担确保责任权利。 39.?追偿权:指确保人负担确保责任后,能够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权利。包含通常追偿权和事先追偿权。 40.?预先追偿权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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