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填报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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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9000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行次 项 目 金 额 1 一、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2 减: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3 加: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 4 二、用于分摊的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1-2+3) 5 三、本年累计已预分、已分摊所得税额 (6+7+8+9) 6 (一)总机构直接管理建筑项目部已预分所得税额 7 (二)总机构已分摊所得税额 8 (三)财政集中已分配所得税额 9 (四)分支机构已分摊所得税额 10 其中: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已分摊所得税额 11 四、本年度应分摊的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4-5) 12 (一)总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11×总机构分摊比例) 13 (二)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11×财政集中分配比例) 14 (三)分支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11×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其中: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11× 15 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比例) 16 五、境外所得抵免后的应纳所得税额(2-3) 17 六、总机构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12+13+15+16) A109000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 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 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 57 号)规定计算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 摊的企业所得税。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 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参照上述 文件规定制定企业所得税分配管理办法的,按照其规定填报本表。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 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表A100000 第31 行的金额。 2.第2 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表A100000 第29 行的金额。 3.第3 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报表A100000 第30 行的金额。 4.第4 行“用于分摊的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第1-2+3 行的金额。 5.第5 行“本年累计已预分、已分摊所得税额”:填报企业按照税收规定计 算的分支机构本年累计已分摊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 目部本年累计已预分并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第6+7+8+9 行的合计金额。 6.第6 行“总机构直接管理建筑项目部已预分所得税额”:填报建筑企业总 机构按照规定在预缴纳税申报时,向其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所在地按照项目 收入的0.2%预分的所得税额。 7.第7 行“总机构已分摊所得税额”:填报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已按照规定比 例计算缴纳的由总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 8.第8 行“财政集中已分配所得税额”:填报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已按照规定 比例计算缴纳的由财政集中分配的所得税额。 9.第9 行“分支机构已分摊所得税额”:填报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已按照规定 比例计算缴纳的由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 10.第 10 行“其中: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已分摊所得税额”:填报企业 在预缴申报时已按照规定比例计算缴纳的由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的所 得税额。 11.第 11 行“本年度应分摊的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企业本年度应 补(退)的所得税额,不包括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第4-5 行的余额。 12.第12 行“总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第11 行×总机 构分摊比例后的金额。 13.第13 行“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第11 行×财 政集中分配比例后的金额。 14.第14 行“分支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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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高为师,身正为范.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做一个有理想,有道德,有思想,有文化,有信念的人。 学无止境:活到老,学到老!有缘学习更多关注桃报:奉献教育,点店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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