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31308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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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JT 3130-88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危险货物运输的技术管理规章、制度、要求与方法,除军 运或国际联运另有规定外,均按本标准执行。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 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 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 2 引用标准 GB 6499-86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 190-85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 191-85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6833-86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JT××××-87 公路、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基本要求和性能试验 3 分类和分项 3.1 分类 按GB 6944-86 的规定,并根据汽车运输特点,暂不设第9 类(杂类),共分 为8 类: 第 1 类 爆炸品; 第2 类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1 第3 类 易燃液体; 第4 类 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第5 类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6 类 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第7 类 放射性物品; 第8 类 腐蚀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1988 年 1 月9 日发布,1988 年6 月1 日实施 3.2 分项。按交通部《汽车危险货物品名表》执行。 4 包装和标志 4.1 包装 4.1.1 按JT 0017-88 的规定执行。包装必须坚固、完整、严密不漏、外表面 清洁,不粘附有害的危险物质,并应符合如下要求: a.包装的材质、规格、型式、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与所装危险货物的 性质相适应,并应便于装卸和运输; b.包装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其构造和封闭装置应能承受正常运输条件和装卸 作业要求,并能经受一定范围的气候变化; c.包装的封口和衬垫材料应与所装货物不溶解、无抵触,具有充分的吸收、 缓冲、支撑固定和保护作用; d.对必须装有通气孔的危险货物包装,通气孔的设计和安装应能防止所装货 物泄漏或杂质进入,排出的气体不得造成危险或污染; 2 e.容器灌装液体时,应留有足够的其膨胀余量(预留容积应不少于总容积的 5% )。 4.1.2 危险性质或消防方法相抵触的货物,不得混装在同一包装内。 4.1.3 对包装发生争议时,应当由国家授权的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合格的出 具证明如附录A (参考件),并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认可后方使用,并报交通部备案。 4.1.4 国外进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如完整无损 ,符合安全运输要求的,应在 运单上注明“进口原包装”字样,可按原包装运输。 4.1.5 凡重复使用的包装,除应符合4.1.1 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所装货物必须与原装货物无抵触; b.所装货物与原装货物的品名或性质不同时,必须将原包装的标记、标志覆 盖,并重新标贴。 4.1.6 危险货物成组包装必须具有能经受多次搬运的强度,并适宜于机械装 卸。 4.1.7 盛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制造、检验、漆色、 充灌应符合 1979 年国家劳动人事部发布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气瓶集装格应有防止管路和阀门受到碰撞的防护装置,总管路应装有总阀 门,每组气瓶应有分阀门,气瓶、管路、阀门和接头不得松动移位。 4.1.8 放射性货物运输包装应符合国家《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的要求。 4.2 标志。 4.2.1 按GB 190-85 、GB 191-85 和GB 6388-86 的规定执行。 4.2.2 危险货物标志应标贴在包装件的明显部位上。集装箱和罐(槽)体应 在显著部位标有相应加大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5 车辆和设备 3 5.1 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技术状况应符合下列要求: a.车厢、底板必须平坦完好,周围栏板必须牢固,铁质底板装运易燃、易爆 货物时应采取衬垫防护措施,如铺垫木板、胶合板、橡胶板等,但不得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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