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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业产权的存在与运作
论文作者:张胜荣 钱津
产权不同于所有权,所有权是财产权,产权是利益权,经济学从研究所有
权到既研究所有权又研究产权,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反应,是现代经济学进
步的表现,展现了现代经济学比传统经济学更为广阔的研究视野。行业不同于
企业,并不是归属谁所有的,但是,有行业利益的存在,就有行业产权的存
在。行业产权代表了行业的整体利益,这种产权是具有集合性的公共产权,不
是可以分散给行业内的各个企业的,而是相对于行业的存在而存在的。行业协
会依据行业产权维护行业利益,是通过行业协会的社会中介作用实现的,是表
现为有组织的行业自律和企业自律达到目的的,不是依靠政府作用对于企业进
行更强制的约束,更不是运用法律手段制止本行业企业的不当行为的。
关键词:产权;行业;协会;利益
在现代经济学的研究中,产权理论占据重要的地位。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
奖获得者、美国经济学家科斯是现代产权理论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他依据产
权范畴,论述了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关系,阐明了产权交易的基本涵义,突出地
强调没有产权界定的社会是一个效率绝对低下、资源配置绝对无效的社会。进
入21世纪之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产权理论的研究不断地深化和扩展,更
加增进了应用性。2009年,“在西南财经大学和新知研究院主办的‘新知研究
院2008--2009年度课题交流与经济形势研讨会’上,与会学者围绕国有企业产
权制度改革问题进行了研讨,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产权理论研究取
得了丰硕成果。……这些成果是对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的继承和创新。”我国
著名经济学家刘诗白教授指出:“党的十七大制订了新时期建设全面小康社会
和推进经济、社会、政治、文化改革的方针、政策。发展是硬道理,改革是发
展的动力。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改革,仍是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重头
戏。在新时期,为了构建更加完整和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体制,我们应该按照
党中央的要求,继续推进和进一步搞好新一轮的产权制度改革和主体财产权的
构造。”本文拟从现代产权范畴的界定出发,具体讨论现代市场经济中的行业
产权的性质、意义和运作等方面的理论问题。
一、对于产权范畴的界定
作为已经风靡全球的产权理论奠基人,科斯本人并没有对产权给以明确的
定义。在科斯定理的传播中,产权范畴的定义是科斯的一些追随者根据科斯著
述和法学原理作出的,他们认为产权是一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改变、
馈赠、转让或阻止他人侵犯其财产的权利。”
重要的是,经济学的产权范畴界定不能依据法学的理论阐释,更不能跟随
在法学的产权范畴的界定之后再界定。相对法学,经济学是社会科学中更为基
础的研究学科。或者说,任何涉及经济领域的法学范畴界定,都应是建立在相
应的经济学范畴界定的基础上。因为,经济关系是有史以来人类社会中最基础
的社会关系。从辩证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出发,人类的经济关系属于社会经济
基础,而法学研究的人类的法律关系则属于社会上层建筑。无疑,是经济基础
决定上层建筑,不是上层建筑决定经济基础。所以,在由科斯兴起的现代产权
理论研究中,不论是科斯本人,还是科斯的追随者,似乎都没有搞清楚社会经
济关系与社会法律关系之间的区别与联系,而是将对于这两种不同的社会关系
的研究混淆在一起,这样形成的结果是既不利于经济学产权理论的研究,也不
利于法学对于人们的经济生活如何进行法律调整方面的研究。身处复杂的社会
之中,撇开法律关系进行经济研究是经济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必然要求。有了对
于基础经济关系的确定,才能有相应的法律关系的调整和法律对于人们经济生
活中各种权利的维护。
如果产权就是指在人类经济生活中的个人或组织拥有的法律权利,那么,
这就是法学范畴而不是经济学范畴。尽管清晰的法律产权可以很好地有助于解
决外部不经济的问题,但经济学研究的是更为基础的社会经济关系。就此而
言,经济学研究的任务是为法律确定清晰的产权提供理论基础的。如果产权就
是指占有、使用、改变、馈赠、转让或阻止他人侵犯其财产的权利,那么,这
一定义之中还隐含着不同法学体系理解的重大区别。当今世界,法律分为大陆
法和英美法。从大陆法看来,产权本身是不可分的,一物只能有一个产权,作
为产权拥有的客体,一般是有形物。而英美法中的产权客体,不仅是有形物,
还可以是某项权利。这样的某种权利的产权涵义是复杂的,它可以用来指某人
具有的权利,也可以用来指某群体具有的权利,并且这方面的权利都与财产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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