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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中有关问题的分析
作者:刘兵
自财政部1999 年 6 月首次颁布《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
(以下简称《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并于2001 年 1 月对其进行修订
以来,有关《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的讨论从未停止过。根据已发表文
献可以看出,人们仅指出现行《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存在的问题,而
没有从理论上分析其存在的缺陷。有鉴于此,本文试图从非货币性交
易的机理上对《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的两个问题作以下理论分析。
一、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理论分析
非货币性交易中,最突出的特征是参与交换的主体同时扮演了两
种角色:首先,将拥有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出去,这一交换行为使该
交换主体扮演“卖者”的角色;其次,将所需要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进来,这一交换行为使其扮演“买者”的角色。因此,任何一笔非货
币性交易的完成,实际上是两种交易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对此,《非
货币性交易准则》选择的规范模式是:参与交换的主体只以买者的身
份进行会计处理,而不反映其销货行为。该模式的最大优点在于可以
防止企业利用非货币性交易粉饰会计报表,但缺点是容易导致交易结
果反映不完整。在不涉及补价的情况下, 《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将换
入资产入账价值确定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相
关税费。笔者认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应综合考虑企业销货行
为和购货行为,任何一方面的遗漏都将会造成会计反映的不完整。现
首先分析两种交易行为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然后推理
归纳出在不确认销货行为损益的情况下换入资产入账价值应包括的
内容。
例 1:甲公司用其生产的A 产品换入乙公司生产的 B 产品作为生
产用原材料,A 产品的售价(不含税价格,下同)为 100 000 元,增
值税 17 000 元,成本 80000 元;B 产品售价为 100 000 元,增值税
17 000 元,成本 90000 元。为便于问题的分析和理解,假定 A 产品
从甲公司运到乙公司所需运输费用 1 000 元和B 产品从乙公司运到甲
公司所需运输费用 1000 元都由甲公司承担,以银行存款支付。
整个分析以甲公司为例,甲公司与销货行为有直接关系的所有会
计处理如下:
①销售产品取得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117 000 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 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000 元。
②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 000 元;
贷:库存商品——A 产品 80 000 元。
③承担销售运输费用时:
借:营业费用 930 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0 元(1 000×7 %);
贷:银行存款 1000 元。
④计提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 6 293.10 元[(100 000-80 000-930 )
×33 %];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 293.10 元。
甲公司购进 B 产品所涉及的购货行为的会计处理为:
借:原材料——B 产品 100 930 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070 元(17 000+1
000 ×7 %);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117 000 元,
银行存款 1 000 元。
上述会计处理分别反映了甲公司的销货行为和购货行为,但现行
《非货币性交易准则》是不考虑销货行为、只考虑购货行为的模式,
销货行为所产生的损益不能确认,因而就产生了参与非货币性交易的
双方一律不得确认收益的原则。根据该原则,甲公司的销货行为所涉
及的损益账户(本例中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和营业费用)
均不能加以记录。但是,该销货行为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的影响必须
加以反映,否则将会对会计信息的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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