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库 金融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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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金融法 1、1993 年 9 月 30 日上午 11 时 15 分,上海延中股票价位高达 12.91 元, 而时上海证券交易所突然宣布延中暂时停牌,深圳宝安集团上海公司(以下简称 宝安上海公司)公告其已经持有延中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的股份。1993 年 9 月 29 日,宝安上海公司已秘密持有延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 4.56%, 在此之前,其关联企业宝安华阳保健用品公司和宝林电子灯饰电子灯饰公司在9 月 28 日持有的延中股中股票就分别达到了 4.52%和 1.57%。9 月 29 日,宝安上 海公司及其关联公持有延中股票实际为 10.65%。在已经远远超过法定报告比例 的情况下,宝安上海公司于 9 月 30 日下单扫盘(即无论价位多高,一概买入)。 在宝安上海公司大量买入延中股的过程中,宝安上海公司的关联企业宝安华阳保 健用品公司和宝林电子灯饰公司将其持有的延中股票共 114.77 万股,通过证券 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卖给了宝安上海公司,24.6 股卖给了其他股民。于是宝安上 海公司于9月30日上午11时15 分宣布其已持有延中5%以上的股份。此时三个 公司合计持有的延中股票已经达到 17.07%。10 月 4 日,宝安上海公司再次公布 已持有的 16%的股份,事实上已成为延中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到 10 月 6 日,宝 安上海公司发出增持延中 2%股份的第二次公告时,当日以 21.98 元收盘。当日 上午 11 时 30 分,宝安上海公司已持有延中 185 的股份。10 月 7 日,延中股价 最高达42.20元,比“宝延事件”事实出现前延中股票上涨了340%。10月8日, 延中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投拆,要求对宝安上海公司的非法收购行为做出公正处 理。 试分析宝安上海公司在收购过程中是否违反我国证券法的规定,并说明理 由。 参考答案: 宝安上海公司在收购过程中违反我国证券法的规定。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首先违反了我国证券法的大量持股披露(或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根据 我国证券法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 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 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宝安上海公司在收购过程中明显 违反在公告期内不得买卖的义务,违反了我国证券法的大量持股披露(或强制信 息披露)制度。 (2)其次宝安上海公司在收购过程中构成内幕交易。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 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属于内幕人员,而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 案又属于内幕信息,如果内幕人员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并获取利益便构成内幕交 易,而宝安上海公司在收购过程中已经构成内幕交易。 2、周某于1989年7月在县工商银行所属金融服务所存入活期存款10000元。 1990 年 3 月 5 日上午,周某持存折取出 4000 元,尚余 6000 元。当时下午,周 某发现存折丢失,因周某家距金融服务所较远,立即用电话向金融服务所声明挂 失。金融服务所工作人员王某接挂失电话后,经查,周某账户内的存款分文未取。 因周某家距金融服务所较远,周某与王某约定,第二天周某到金融服务所来办理 书面手续,王某保证不会叫人冒支。之后,王某没有按照银行的有关规定,为周 某办理正式挂失手续,也未向所内其他人员交代此事。3月6日下午,周某到金 融服务所办理正式挂失手续时,得知存折内的 6000 元已被他人冒领。周某崔付 存款不着,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请分析:(1)电话挂失的法律效力。 (2)存款被冒领时银行责任的认定。 3、1996年6 月,湖北省襄樊市樊西支行(以下简称樊西农行)经中间有介绍, 并经常德万琦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琦公司)副总经理周某联系,派员携 1000 万元的银行汇票与中国建设银行常德德山支行(以下简称德山建行)行长程 某等协商高息存款事宜,经程某保证到期偿还本息后,樊西农行该将 1000 万元 解付到德山建行指定的账户,德山建行于同年 6 月 17 日向樊向农行开具了一张 金额为 1000 万元、存期为 1 年、月利率为 7.65%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万 琦公司亦于当日将存单以外所约定的高额息差 161 万元通过德山建行汇给了樊 西农行。 同年 8 月 21 日,樊西农行又与德山建行签订一份资金拆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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