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12345+业主决策平台系统指导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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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 海口市12345+业主决策平台系统指导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业主利用平台系统决策行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使用范围】 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和其他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使用平台系统表决的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平台系统定义】 本规则所称平台系统,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建设、管理的,利用微信、短信、互联网等现代通信技术手段,为小区业主大会,对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进行表决的工具。 第四条【投票组织者定义】 投票组织者是指组织业主对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进行投票的业主或单位,包括: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及业主志愿者、业主委员会、街(镇)、居民委员会等,其主体资格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五条【指导实施】 市信息中心负责平台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市住建局负责指导、监督平台系统的推广、使用。 各区住保中心负责辖区内使用平台系统投票活动的监督管理、宣传推广及使用培训工作。 各街(镇)(简称街镇,下同)会同区住保中心负责指导、协助、监督本辖区投票组织者开展平台系统投票活动,调解平台系统投票活动中的纠纷。 第六条【数据库建立】 市信息中心负责平台系统数据库建设管理工作。 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管理部门)给予数据的互联共享。 第二章 业主大会成立申请 第七条【申请条件】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且已交付房屋的30%以上业主联名向辖区街(镇)提交申请。 第八条【业主注册登陆及身份认定】 业主应当关注“海口12345”公众号,进行实名认证后,业主注册信息和平台系统匹配成功后才能进行投票活动。 如业主信息发生变更的,投票组织者应当提供下列书面资料和电子文档,向辖区街(镇)办理变更手续: (一)业主手机号码发生变更的,提供其变更后的手机号码; (二)未实名注册信息但已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提供业主姓名和不动产登记证复印件及手机号码; (三)已实名注册信息的建筑物专有部分的建筑面积、业主姓名等信息发生变更的,提供相应已变更的信息及手机号码。 辖区街(镇)收到本条第(一)项资料的,应当在3日内,向相应手机发送实名认证变更指引信息;收到本条第(二)、(三)项资料的,应当在收到资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核实建筑物专有部分不动产登记信息,将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不动产登记簿登记号、建筑面积、业主姓名、业主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录入平台系统基础数据库。 第九条【申请使用】 申请使用平台系统前,投票组织者应持占小区15%以上业主联名申请材料,向辖区街(镇)提出使用平台系统进行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 申请使用平台系统召开业主大会的,不得再使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或委托投票方式,进行本次成立业主大会投票活动,业主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除外。 【申请材料】申请使用平台系统应提供的材料: 占小区总业主数15%以上业主联名申请表,申请表应当包括姓名、房号、不动产登记证号、手机号码等基本信息。 联名业主的房屋没有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提供房屋预售登记备案证号。 第十一条【申请确认】辖区街(镇)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10日内核定是否符合使用平台系统条件。 对不符合使用条件的,辖区街(镇)应当书面答复,说明原因。 对符合使用平台系统条件的,辖区街(镇)应当在30日内负责完成组织、指导使用平台系统相关培训工作。 第三章 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十二条【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镇)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第十三条【筹备组成员产生】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由街(镇)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从平台系统的自荐业主中推选产生,按被推选业主得票从高到低顺序确定筹备组业主代表,同等票数的业主代表应该以中共党员优先入选,但每位业主代表得票数不得低于20票。 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在平台系统中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期内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镇)协调解决。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协助筹备组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筹备组备案】 投票组织者应当在平台系统中提交筹备组备案申请表、筹备组推选结果统计表及筹备组成立异议处置的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筹备组备案通知】 街(镇)收到备案材料后在7日内进行审核完毕,并发出备案通知。备案通知应当在平台系统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 第四章 业主大会召开 第十六条【筹备组工作开展】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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