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丽娟诉《南方周末》名誉侵权终审败诉.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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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丽娟诉《南方周末》名誉侵权终审败诉 2009 年 09 月 22 日 《新快报》 疯狂粉丝杨丽娟诉广州南方某报名誉侵权纠纷案,昨日上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 宣判。杨丽娟被认定为 “自愿型公众人物”,终审败诉。据悉,这是新闻侵权案件中首次采 用 “自愿型公众人物”的概念,揭示了公众人物隐私权、名誉权应受到限制的法理基础,为 媒体采访报道特殊人物提供了较为清晰的司法标准。 认为报道侵权告报社 2007 年3 月26 日,甘肃女子杨丽娟的父亲为圆女儿追星梦,在香港跳海自杀。同年4 月12 日,广州南方某报第10 版刊登了《你不会懂得我伤悲——杨丽娟事件观察》一文。 2008 年3 月10 日,杨丽娟和母亲一起状告南方某报,认为该篇报道侵犯了杨父、杨母 以及杨丽娟的名誉权,三起案件共索赔30 万元精神损失费,并要求南方某报恢复名誉、消 除影响、赔礼道歉。一审败诉后,杨丽娟母女上诉。 定性 “自愿型公众人物”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此案后认为,杨丽娟追星事件被众多媒体争相报道,成为公众 广泛关注的社会事件。杨丽娟及其父母多次主动联系、接受众多媒体采访,均属 “自愿型公 众人物”,自然派生出公众知情权。 南方某报发表涉讼文章的目的是为了揭示追星事件的成因,引导公众对追星事件有真实 的了解和客观认识,自然涉及杨丽娟及其父母的社会背景、社会关系、成长经历,相关隐私 是揭示追星事件悲剧性和反常态的关联要素。涉讼文章表面看确是涉及了杨丽娟一家人的个 人隐私,但这一隐私与社会公众关注的社会事件相联系时,自然成为公众利益的一部分。 对于轻微损害应容忍 法院认为,南方某报作为新闻媒体对这一社会关注的焦点进行调查,行使报道与舆论监 督的权利,并无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涉讼文章即使披露了杨丽娟一家的个人隐私,对于可 能的轻微损害,杨丽娟也应当予以容忍。 法院还认为,涉讼文章已删除了可能对杨丽娟的父亲杨勤冀造成严重影响的敏感素材, 也没有过度渲染杨勤冀的个人隐私。涉讼文章没有使用污辱性言词刻意丑化、贬损杨勤冀, 亦未掺杂对杨勤冀人品、道德等的负面评述,故南方某报客观上也不存在以侮辱、诽谤方式 侵害杨勤冀名誉的违法事实。 律师说法 新概念或成案例标本 作为南方某报的代理人,彭春文律师认为:二审判决比一审判决更详细阐述了媒体不构 成侵权的理由,明确认定了杨丽娟一家三口是 “自愿型公众人物”的身份,揭示了公众人物 隐私权、名誉权应受到限制的法理基础。据了解,这是新闻侵权案件中首次采用 “自愿型公 众人物”的概念,广州市中院的上述判词足以成为今后相关案例的标本。当然,新型的案件 总是有争议的,本案的司法意义和新闻价值仍有待进一步探讨。 名词解释 “自愿型公众人物”是指在主观上追求或放任自己成为公众人物,并在客观上成为公众 人物的人。例如体育明星、影视明星、高级官员等,在主观上具有希望或放任自己被一般社 会公众所熟知,在客观上已经被公众所熟知,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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