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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价费字〔〕71号
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
相关继续实施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计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通知
各相关单位:
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计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收费标准(济价费字[]113号)经过十二个月试行,现已期满。依据成本监审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继续实施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计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现将相关事项通知以下:
一、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计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计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安装、维护管理。配套工程费关键包含配套工程范围内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设计、监理、设备和材料购置、安装、调试等费用。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专业经营单位进行施工,提供设施用房和通道,并负担对应管沟土建工程配套建设。配套工程安装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计入房屋建设成本,在房屋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再向购房者收取接入、增容、开户等费用。
配套工程费根据计划部门同意《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及建设计划图核准住宅小区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核实。因计划设计发生变更,开发建设单位应根据变更后计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计划核实证》及附图核准实际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缴纳配套工程费,和按原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缴纳配套工程费差额实施多退少补。
(一)供气。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计划红线内供气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基准指导价为:1650元/户,包含:中压管网、低压管网、楼内立管、户内管、灶前阀。可依据工程安装建设规模,在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为5 %。
分户计量装置费用按表招标价格加上落地强检费用另行收取,表规格和型号不得强行指定。报警器价格根据招标价格实施,不得强行安装。
(二)供热。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计划红线内供热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基准指导价为:按建筑面积48元/平方米,包含:一次供热管网、换热站设备、二次供热管网、单元入户装置、楼内立管及分支管部分、分户锁闭阀。可依据工程安装建设规模,在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为5%。
需安装分户供热计量装置用户,分户供热计量装置费用根据市政府《相关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和现有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意见》(济政发[]37号)文件要求实施。
(三)供水。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计划红线内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基准指导价为:按建筑面积27元/平方米,包含:园区内给水管网、二次加压设备、远程测控系统、对接、楼内立管部分、分户锁闭阀。可依据工程安装建设规模,在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为5%。
分户计量装置费用按表招标价格加上落地强检费用另行收取,表规格和型号不得强行指定。
二、已建成居民住宅小区计划红线内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
(一)已建成居民住宅小区计划红线内新增单项供气、供热设施设备配套工程收费标准参考新建小区收费标准实施。
(二)已建成居民住宅小区计划红线内单项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需要改造,由专业经营单位和业主依据改造规模和实际工程发生量在新建小区单项设施设备配套工程收费标准范围内,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要求协商确定。
(三)已建成居民住宅小区计划红线内新增或改造单项供气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费应按实际户数收取。
已建成居民住宅小区计划红线内新增或改造单项供热和改造单项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应按法定房屋产权建筑面积计收。已办理产权证,以《房屋全部权证》载明房屋建筑面积计收。未办理产权证,以购房协议所载明建筑面积计收。
三、配套工程安装协议及资金管理
各专业经营单位应在政府指导价浮动范围内和开发建设单位或用户双方签署安装协议,明确施工期限、质量确保、保修期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安装总费用及建成后管理方法等具体内容,未签署协议不得收取费用。专业经营单位在工程安装施工前,应根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实施明码标价,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电话等内容向用户进行公告。专业经营单位要严格根据国家要求工程质量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建设,完工验收合格后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
配套工程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施政府指导价。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各专业经营单位配套工程费收支情况动态监管,实施年度审验制度,定时进行成本监审。
配套工程安装费专题用于配套工程投资建设,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统一征收、管理,专款专用,自觉接收政府相关部门监督检验。
四、实施时间、范围
本通知自11月1日起实施,在本市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高新区、长清大学城片区区域范围内施行。本通知实施前已和开发建设单位签署安装协议,仍按原协议约定实施。章丘市、商河县、济阳县、平阴县和长清区(不含大学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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