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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藏工作过回内地工作工龄依据文件
有很多朋友从西藏高原回内地工作,都需要从原单位出具证明,但有的单位告知,不知道文件号,或是让你自己找到文件依据,对于回到内地的朋友实在是有点不太方便,正好我手里有文件的编号,也是帮朋友开证明时,特意留下的。如果有朋友需要,请留意或是记下。 D5 i$ S6 Q3 j) |8 \ V9 ^% E2 v- f- i在藏工龄折算:国务院(1978)104号,劳动人事部(82)32号,藏劳险字(89)047号。
在藏工龄折算可参考以下文件:国务院(1978)104号,劳动人事部(82)32号,藏劳险字(89)047号。
从事井下、高温、低温等特殊工种的,每工作一年,按一年3个月计算工龄,折算率为四分之五;从事有毒有害特殊工种的,每工作一年,按一年6个月计算工龄,折算率为二分之三;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的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作业的规定折算工龄;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可以参照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规定折算工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驻藏人员折算工龄问题的复函
【颁布单位】 劳动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章名】 全文
中办国办信访局:
中办国办信(94)赣字17号函收悉。关于江西省公安厅户政处周世官致信胡锦涛同志,要求妥善解决从西藏调回内地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经与人事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折算工龄”是指职工在特定工作场所和特定地区从事生产劳动的工
作时间按照规定的比率计算出的工龄。“折算工龄”政策的实行,主要是
考虑到从事特殊职业者的职业寿命一般较短,实际工作时间少于一般工种
职业,它直接影响到这部分职工享受的保险待遇。国家为维护这部分职工
的利益,实行“折算工龄”政策,既可以减少职业之间的矛盾,又有利于
职工安心本职工作和职工的身体健康。
“折算工龄”的作用只限于确定有关的保险福利待遇,这在1953
年原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章第四十三条
中即有规定:“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丙、丁两款关于折算一般工龄及本
企业工龄的规定,在计算各项劳动保险待遇时,均同样适用。”在以后的
执行中,无论是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还是企业职工,其折算工龄的作用
实际上也仅在养老保险待遇和病假待遇有所体现。西藏自治区藏劳险字(
89)047号函对在地处海拔三千五百米、四千五百米以上地区工作的
职工“折算工龄”的规定,符合上述精神,并且强调了“职工调内地工作
后,所涉及的保险、福利待遇问题,由调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实际
情况处理”,也把“折算工龄”的作用限定在保险福利待遇范围。有鉴于
此,国家机关1985年实行结构工资制度和此次实行公务员工资制度,
“折算工龄”均未与工龄津贴挂钩。
根据上述规定和情况,我们认为,评授警衔不属于保险福利范围的问
题,不应考虑“折算工龄”的因素。公安部政治部1993年6月23日
函中关于“在西藏等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人民警察,在评授警衔时,其工
作年限的计算应按实有工作年限计算,不宜再折算”的规定是恰当的。
有关工龄折算问题的函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劳动人事部劳人险(82)32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涉及到职工内调后,与在藏工作时间和工龄折算有关的保险、福利待遇问题,经自治区劳动局请示劳动部同意,特致此函。 对常年居住在海拔三千五百米以上高原地区工作的职工,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工龄;常年居住在海拔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原地区工作的职工、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工龄。 同志在西藏三千五百米以上地区实际工作??? 年零 个月;折算工龄 年零 个月;在四千五百米以上地区实际工作 年零 个月,折算工龄? 年零 个月。 在上述地区实际工作时间共为 年零 个月,折算工龄共为 年零 个月,合计连续工龄为 年零 个月。 说明:上述时间与本人档案记载不一致时,以档案为准。
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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