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变动管理制度.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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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0 年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限售期出 售股票、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的登记、锁定及解除 第三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是指直接登记在其证 券账户名下的本行股份。 第四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本行董事会 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 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或 亲属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 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 其所持本行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本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 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行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本行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本行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错误信息或确认错误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由相关责任 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本行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 登记的本行股份予以锁定。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名下证券账户通 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行无限售条 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第七条 因本行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行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 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本行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 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 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九条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行股份 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 让条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十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本行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 对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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