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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该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措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和要求,制订符合本单位特点规章制度
从业人员卫生健康管理制度
第一条 食品从业人员每十二个月必需按要求经过健康检验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同时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及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凡患有:①伤寒;②痢疾;③病毒性肝炎;④活动性肺结核;⑤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⑥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疾病,必需立即调离食品工作岗位,在未根本治愈前,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条 配置食品卫生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卫生检验工作,实施责任制,将卫生任务进行分解,具体责任到人。开展定时和不定时卫生检验,对发觉问题步骤和个人做好统计,并经予对应处理。
第三条 从业人员有发烧、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应立即脱离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四条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从业人员培训及卫生管理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需在接收食品卫生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评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2、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培训对象应包含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人、卫生管理人员及通常食品从业人员。对经过初训已在职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两年必需复训一次。
3、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人和卫生管理人员培训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个体户由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会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共同组织培训工作。卫生行政部门有责任帮助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搞好培训工作,并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人和卫生管理人员考试,对成绩合格者,发给培训合格证。
4、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需有按要求经过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责任人或卫生管理人员方可申请开业。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食品生产经营步骤食品安全发生严重食品质量问题和其它紧急情况,需快速开启食品安全防控预案。
1、立即向工商部门立即汇报事发情况,并立即停止经销问题商品,采取果断有效方法,控制和消除事故蔓延,对本企业各类安全隐患进行根本清查,全方面整改。
2、对出现食品安全事故中同规格、同型号、同批次可疑食品排查和销售趋向调查等工作;立即通报相关部门对可疑食品按工商领导小组指示,在要求时间内做好撤柜、下架和召回工作;帮助政府其它部门维持好现场秩序。
3、应急人员、车辆、物资保障,由办公室依据工商领导小组指示统一调度。
4、深入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组织职员进行安全培训,强化经营者安全责任意识。
5、切实建立并坚持好进货查验、索票索证、不合格食品退市等食品质量管理制度。
食品索证索票制度,采购统计制度
第一条 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确保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职员必需向供货方索取相关票证,以确保食品起源渠道正当、质量安全。
第二条 和首次交易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实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正当证实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要求其它证实文件,每十二个月查对一次。
第三条 在购进食品时,应该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实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要求,和证实食品起源票证:
1.食品质量合格证实;
2.检验(检疫)证实;
3.销售票据;
4.相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实;
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食品);
6.进口食品代理商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
第四条 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需按批次索取证实票证:
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实、正当起源证实;
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实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实、进货票据;
3.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实、进货票据。
第五条 对取得驰名商标、着名商标或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对应标识和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它票证。
第六条 对实施购销挂钩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销售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它票证。
第七条 对索取票证要建立档案,并接收市场服务中心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验。
第八条 购进任何食品一律登记造册,和实务一一对应。
消费者投诉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构筑入市商品质量安全防线,保护消费者正当权益,立即公正处理消费者投诉,特制订投诉处理制度。
第二条 本店特设置投诉处,在市消费者协会指导下开展工作。具体工作由本店质检员负责负担。
第三条 质检员负责消费者投诉接待、统计、调查、处理、反馈等投诉事宜。
第四条 要认真作好投诉统计,并开展调查工作,立即向店主汇报情况,主动处理投诉事件。
第五条 对于消费者投诉应登记投诉者姓名、性别、年纪、职业、单位名称、联络方法、投诉事件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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