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谈判中外货物买卖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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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购货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增强甲乙双方的责任感,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 目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 )项执行: (1 )按国家标准执行;(2 )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3 ) 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需方 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 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 规定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 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 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第二条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产品的数量:。 .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 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 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 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 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甲方供应的以外,应由 乙方负责供应。可以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订的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有 关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包装物回收办法,作为合同附件。产品的包装费用, 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向甲方另外收取。如果甲方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商 定,其包装费超过原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甲方负担;其包装费低于原定标准的,相应降低 产品价格。)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产品的交货单位:。 .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项执行: (1) 乙方送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办法的,按规定的办法执行;没有规定送货 办法的,按甲乙协议执行); (2) 乙方代运(乙方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 工具); (3) 甲方自提自运。 .运输方式:。 .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四十 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 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 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 ,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 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 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 )项执行: (1) 按国家定价执行; (2) 应由国家定价而尚无定价的产品,按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价执行; (3) 不属于国家定价的产品,或因对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需要提高或降低价格的,按 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 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 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 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浮动价和 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 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 般为十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 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七条 验收方法 (合同应明确规定:1.验收时间;2.验收手段;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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