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森林认证审核员基础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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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森林认证标准 审核员手册(初稿) 9月13日 目录 序言 一、中国森林认证标准 二、中国森林认证标准、指标和审查关键点 三、审查措施 四、评价方法 五、注意事项 序言 中国森林认证标准要求了森林可连续经营认证应遵照标准、标准和指标,和森林经营单位为实现森林可连续经营应达成绩效要求。 中国森林认证标准适适用于认可独立认证机构对全国范围内全部森林经营单位森林经营情况进行审查和评定。它关键应用于评定生产木材森林,但也能够用于指导提供非木质林产品及其它服务森林认证。本认证标准是一个有机整体,各项标准关键性排序不分前后。同时,她们之间又是相互联络,相互平衡。 本手册包含中国森林认证标准、标准和指标全部内容,并对标准和指标进行了具体解释,期望能作为审核员一本工具手册,并为从事森林可连续经营和森林认证读者提供帮助。本手册意在帮助审核员深入了解森林认证标准、标准和指标,而非替换它们。本手册应和森林认证标准、程序和认证机构指南一并使用。 众所周知,森林资源及其林地经营管理不仅要满足现代人需求,还要满足后代人社会、经济、文化和精神需求。伴随公众越来越认识到森林破坏和退化带来严重问题,消费者期望在购置木材及其它林产品时不会对森林造成破坏,同时有利于森林资源可连续利用。为了满足这种需求,森林经营和林木产品认证在市场上应运而生。 为确保森林认证真实性。全部认证活动全部是由森林全部者或经营者自愿申请,并要求认证机构提供相关服务。森林认证目标是经过广泛认可森林可连续经营标准和标准,以促进对环境负责、对社会有利和经济上可行森林经营活动。 全部认证审查过程中全部应考虑到森林经营作业规模和强度、受其影响资源独特征和森林生态相对脆弱性等。 森林可连续经营和森林认证将开展相关培训和教育活动,以增强森林经营单位和相关利益者对以下几方面关键性认识: 提升森林经营水平关键性; 将森林经营和环境、社会相结合; 促进森林资源最优利用模式; 降低对森林资源破坏和浪费; 避免过渡消费和过渡采伐。 中国森林认证标准 标准1 国家法律法规框架 标准2 森林权属 标准3 当地小区和劳动者权利 标准4 森林经营方案 标准5 营林生产 标准6 生物多样性保护 标准7 环境影响 标准8 森林保护 标准9 森林监测 二、中国森林认证标准、指标和审查关键点 标准1. 国家法律法规框架 森林经营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国家签署国际条约和协议。 说明:依据森林认证标准和标准,全部经营单位经营活动首先要遵法。即使认证并不是以评价经营活动正当性为目标,但审核员会和政府部门及其它相关利益者一同,审查经营活动是否在正当前提下以负责任方法进行,从而从法律角度促进经营活动实质上改善。在评定过程中,审核员有责任指出她们认为和相关法律、国际协议或条约、森林认证标准和标准相抵触内容。假如出现相关情况,则需要认证申请单位、认证机构审核员共同协商来处理冲突,并统计立案。 标准1 遵守国家全部相关法律法规。 森林经营单位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 说明:林场工作人员和协议承包商应了解并遵守和其责任相关全部法律法规;对于森林经营单位存在不正当行为应立即采取更正方法,直到符正当律要求为止。 指标1森林经营单位备有现行国家法律法规文本,包含《中国森林法》、《中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见附录A)。 审查关键点: 在森林经营管理中包含到以下几类法律法规(供参考): 中国宪法(1999年3月15日实施)相关条款 宪法中相关森林、生态环境、保护林木、公民劳动权利和义务等条款。 森林经营类 《中国森林法》、 《中国森林法实施细则》、 《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5月13日实施)、 《中国种子法》(7月8日实施)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措施》等。 土地资源管理类 《中国土地管理法》、 《中国中外合资企业法》(1983年9月20日实施)、 中国森林法第15条(1998年4月29日实施)、 《相关处理林木、林地全部权冲突要求》(1996年9月26日实施)等 生态环境保护类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9年3月1日实施)、 《中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中国保护性野生动植物名目》(1989年1月14日实施) 《中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中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实施)、 《全国生态建设计划》、《中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15日实施)、 《中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95年8月29日实施)、 《中国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1996年4月1日实施)、 《中国水土保持法》(1982年6月30日实施)、 《中国水法》(1988年7月1日实施)、 《环境监测国家要求》(1983年7月21日实施)、 《国家环境监测汇报制度》(暂行,1991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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