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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承接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导
(六届全国律协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经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房屋拆迁前期准备中律师实务
第一节 通常要求
第二节 律师代理拆迁人、拆迁单位在房屋拆迁前期准备阶段工作
第三节 律师代理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前期准备阶段工作
第三章 房屋拆迁评定中律师实务
第一节 通常要求
第二节 拆迁估价机构确实定
第三节 拆迁估价过程中律师法律业务工作内容
第四章 城市房屋拆迁赔偿和安置中律师实务
第一节 通常要求
第二节 拆迁赔偿安置协议
第三节 被拆迁房屋面积确实定
第四节 被拆迁房屋安置标准
第五节 特殊对象赔偿和安置
第六节 货币赔偿款分配
第五章 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过程中律师实务
第一节 通常要求
第二节 裁决申请和受理阶段
第三节 裁决审理阶段
第四节 行政强制实施阶段
第六章 农村房屋拆迁中律师实务
第一节 通常要求
第二节 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及赔偿
第三节 农村房屋拆迁赔偿安置
第四节 农村房屋拆迁评定
第七章 行政复议和诉讼律师实务
第一节 通常要求
第二节 拆迁行政复议
第三节 拆迁诉讼
第四节 律师在拆迁诉讼中举证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1. 制订目标
为提升律师承接房屋拆迁业务服务水平,指导律师办理和房屋拆迁相关诉讼和非诉讼业务,依据《中国物权法》《中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拆迁业务操作步骤和经验,制订本指导。本指导供律师在办理拆迁法律服务业务中参考和借鉴,并非强制性要求。
2. 概念界定
2.1 城市房屋拆迁,是指经依法许可,拆迁人对城市计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全部者或使用者给赔偿安置前提下给予迁出,对房屋及隶属物进行拆除法律行为。
2.2 农村房屋拆迁,是指经依法许可,拆迁人对城市计划区外农民集体全部土地上房屋全部者或使用者给赔偿安置前提下给予迁出,对房屋及隶属物进行拆除法律行为。
2.3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单位。
2.4 拆迁单位:取得依法拆迁资质房屋拆迁企业。
2.5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全部些人和使用人。
2.6 房屋承租人,是指和被拆迁人含有正当租赁关系单位和个人。
2.7 违章建筑,是指依法应给予无偿拆除违法建筑物。
3. 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基础标准
拆迁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广大被拆迁人切身利益,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应遵照以下标准:
3.1 忠诚负责标准。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应不受任何单位及其它组织和个人非法干涉,依法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和委托人正当权益。
3.2 专业精湛标准。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应掌握拆迁专业知识和业务操作对应能力和水平,以扎实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3.3 勤勉敬业标准。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应勤于学习、勤于思索,恪尽职守,依据委托人要求,在和委托人约定期限内完成各项受托法律业务。
3.4 支持合理赔偿标准。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应该支持被拆迁人合理赔偿要求,其合理赔偿底线是:被拆迁人原有居住水平不因拆迁而降低。
4. 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前提和要求
4.1 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应在核实委托人主体资格并充足了解受托事项具体情况后,和委托人制作谈话笔录,分析利弊,通知法律风险。
4.2 律师须和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在取得委托人正当授权后,在受托权限内依法推行职责,不得损害委托人正当权益。
4.3 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应把有利于社会稳定作为自己社会责任,把维护被拆迁人正当权益、促进矛盾化解、构建友好社会作为办理拆迁法律业务工作要求。
4.4 律师在办理拆迁法律业务中应保守所知悉国家秘密、委托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5. 本操作指导业务适用范围
本操作指导适适用于律师代理和拆迁相关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关键适适用于律师在提供拆迁法律咨询、受托调查、起草并修改拆迁计划和方案、起草并修改各类法律文书、出具专题法律意见书、培训拆迁管理和实施人员、代理政府、拆迁人、拆迁单位、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房屋同住人、房屋使用人参与拆迁评定活动、参与听证及谈判活动、参与行政裁决活动、参与强制拆迁活动、参与行政复议活动、参与仲裁活动、参与诉讼活动等法律服务。
包含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屋拆迁法律服务不适用本操作指导。
第二章 房屋拆迁前期准备中律师实务
第一节 通常要求
本章所称前期准备阶段是指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公告之日前阶段。
1.房屋拆迁前提条件
国家法律要求,凡需要拆迁房屋建设单位应该向拟拆迁房屋所在地县、市拆迁主管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实施拆迁房屋。其中在城市拆迁许可形式为《房屋拆迁许可证》,农村为拆迁许可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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