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理解与适用.docVIP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理解与适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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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理解与适用 新消法实现的六大目标: 1.扩大了适用范围(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医疗教育、房地产及物业等) 2.增加了消费者权利(非现场购物的无理由购货权7天内,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 3.强化了经营者义务(具体,可操作) 4.着力解决维权难(瑕疵产品6个月内经营者负举证责任;省级以上消协代表不特定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 5.加重责任(违约1倍加3倍的惩罚性赔偿;侵权所有损害打包惩罚性赔偿加两倍;行政处罚1倍到10倍,50万以下) 6.加大惩罚力度(民事和行政) 一、消费和消费者的界定 (一)生活消费是什么? 生活消费是指个人为了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消耗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的行为和过程。 (二)消费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主体为个人 2.客体为商品(与生活消费有关,在流通流域获得{但是企业免费提供给消费者使用的例外},原始取得合法有偿)和服务(与生活消费有关,取得合法有偿,可供潜在消费者接受的服务{排除了为特定人提供的特定服务}) 3.方式为购买、使用和接受(知假买假受消法保护) 4.内容是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 (三)如何定义消费者?(用排除法) 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 (一)对消费者给予特殊保护的原则(地位不平等) (二)经营者和消费者追求的利益形态不同(经营者追求利润,可以补救;消费者追求安全和健康,不可补救)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一)消费者的消费行为 (二)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三)农业生产者(农民)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消费 (四)我国新消法扩大了适用范围 1.金融服务(证券、保险、银行{调整的不是产品,而是服务}) 2.医疗 3.教育(国民教育不受消法保护,非国民教育{培训机构}受消法保护) 4.商品房和物业服务 四、消费者的权利(11项) (一)安全权 首要权利(基本人权)——“有安全才有尊严” 人身安全——生命权、健康权 财产安全——商品本身与其他财产 安全=标准 (二)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 1.界定 2.适用条件 (1)享有这个权利的权利主体是消费者。 (2)无需任何理由退货。 (3)权利法定。 (4)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 3.适用范围 4.权利行使限制 5.我国新消法规定的除外情况 6.期限及起算时间 7.消费者行使该权利的附带义务 (三)消费者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 1.个人信息 2.个人信息范围 (1)个人情况信息 ①特定信息 ②敏感信息 ③一般信息 (2)个人活动信息 (3)个人生活信息 3.权利内容 (1)知情权 (2)选择权 (3)利用限制权 (4)收益权 (5)安全保障权 4.侵权表现形式 (1)不合理收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2)不当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3以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非法获利 (4)侵扰个人空间 五、经营者义务内容 (一)履行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 (二)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的义务(新增加的) (三)保障产品、服务安全和经营场所安全(包括设备和设施)(小偷和推销员不受消法保护,其他自然人不论是否买东西都享有该项权利)的义务 (四)接受监督的义务 (五)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不得做虚假宣传也不得做引人误解的宣传【例如托儿】) (六)承担瑕疵产品或者服务举证责任的义务 (七)履行三包的义务 (八)提供发票等凭证的义务 (九)不使用霸王条款的义务 (十)执行冷静期的义务 (十一)收预付款式经营 (十二)不得损害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十三)非现场销售经营者和提供金融服务的经营者提供全面信息的义务 (十四)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义务等 六、瑕疵商品的举证责任转移 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七、产品瑕疵与产品缺陷 (一)产品瑕疵 (二)产品缺陷 1.缺陷的定义 2.缺陷产品的分类 (三)产品瑕疵与差别缺陷的关系 1.共性 2.区别 八、产品瑕疵与产品缺陷的义务和责任 (一)产品瑕疵 1.性质:违约 2.形式:“三包”、减少价款、赔偿损失(非人身损失) 新消法第23条:(1)经营者在消费者正常使用和接受的情况下瑕疵承担义务(主体正常,取得资格,使用方式方法正常);(2)明示的质量与实际质量相符;(3)特殊商品(列举:机动车,电动车,电冰箱,洗衣机,电视机等耐用商品等装修装饰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到或接受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产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瑕疵举证责任)和服务6个月内出现瑕疵负举证责任。 新消法第24条:(1)瑕疵商品的三包扩展到所有消费品(国家有三包规定的,适用三包规定;没有三包规定的,才适用消法);(2)三包起算期从消费者收到商品之日起计算;(3)7日内必退,7日后仍可退;(4)费用只能由经营者承担。(无理由退货的费用由消费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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