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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畜牧兽医局屠宰企业飞行检查办法
省级畜牧 畜牧兽医局 屠宰企业飞行检查办法
1 目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启动 ·························································· 2
第三章
现场检查 ···················································· 3
第四章
处理 ·························································· 6
第五章
附则 ·························································· 9
件 附件 1 :××省屠宰企业飞行检查书面通知单 ·············· 10
件 附件 2 :××省屠宰企业飞行检查公示 ······················· 11
件 附件 3 :××省屠宰企业飞行检查记录 ······················· 12
件 附件 4 :××省屠宰企业飞行检查情况通报 ················· 13
件 附件 5 :××省屠宰企业飞行检查处理结果报告单 ········ 14
第 1 页
共 14 页 ××省畜牧兽医局 屠宰企业飞行检查办法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消除屠宰环节肉品质量安全隐患,维护行业发展秩序和声誉,督促落实屠宰监管地方 ZF 的属地管理责任、ZF 部门的监管责任、动物检疫机构的检疫责任和企业的主体责任,增强监管工作规范性、针对性、有效性,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屠宰企业飞行检查(以下简称飞行检查)是指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屠宰企业进行的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以及对下级监管部门履职情况开展的工作督查和业务指导。
第三条
省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实施全省范围内的屠宰企业飞行检查。各市州、县市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屠宰企业飞行检查。
第四条
飞行检查应遵循依法、及时、公正、高效的原则,坚持严格检查、严厉查处、严肃问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
第五条
被检查屠宰企业对飞行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第六条
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 ZF 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开检查结果,对重大或者典型案件,可以采取新闻
第 2 页
共 14 页 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廉政纪律和工作要求,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不得泄露飞行检查相关情况、举报人信息及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 章
启动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启动屠宰企业飞行检查:
(一)对屠宰企业申报资料真实性有疑问的或者企业有严重不守信记录的; (二)屠宰企业资格存在重大缺陷的; (三)被媒体曝光或经投诉举报、舆情监测发现企业存在严重肉品质量安全隐患的; (四)国家或省级屠宰环节肉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或风险监测发现不合格产品的; (五)有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记录,或发生重大肉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为重大活动提供肉品的; (七)其它有必要组织开展屠宰企业飞行检查的。
第九条
启动飞行检查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事项、时间、人员构成和方式等。需要采用不公开身份的方式进行调查的,检查方案中应当予以明确。必要时,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联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共同开展飞行检查。
第十条
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派出的检查组应当由 2 名以
第 3 页
共 14 页 上(含 2 名)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人员应当是屠宰监管人员或者取得本次检查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检查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媒体记者参加。
飞行检查可异地抽调监管人员参与,所抽调单位应全力配合,不得推诿。参加检查的人员所从事的检查活动与其个人利益之间可能发生矛盾或者冲突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一条
检查组成员在指定地点集中后第一时间直接进入检查现场,直接针对可能存在的问题开展检查。检查组人员不得事先告知被检查单位检查行程和检查内容,不得透露检查过程中的进展情况、发现的违法线索等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上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的,可以适时通知被检查单位所在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被检查单位所在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派员协助检查,协助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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