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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化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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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2 河北石化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北石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过程中的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及承包商在公司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名词解释 (一)危险化学品 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具体品名可参见《危险化学品目录》〔2018〕版。 (二)剧毒化学品 具有剧烈急性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含农药)和天然毒素,还包括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学品。具体品名可参见《危险化学品目录》〔2018〕版备注栏。 (三)易制毒化学品 指国家《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附表所列品种。 (四)易制爆化学品 公安部规定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化学品。具体品名可参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版。 (五)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公司安全环保处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价(评估)工作;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办理工作; (四)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五条 公司机关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保卫部 (一)负责公司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化学品安全保卫工作; (二)负责与地方公安部门协调剧毒化学品采购、运输、处置等过程的有关事宜。 第七条 物资供应中心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索取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二)负责对承运商入厂危险化学品车辆及人员资质的审查;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安全管理。 (四)负责集中存放公司各单位使用的剧毒化学品。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按本规定具体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一节 生产、储存、使用安全 第九条 公司各生产厂,开发公司、实业公司所属危险化学品单位,应依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公司各生产厂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公司安全环保处办理,开发公司、实业公司所属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由本单位自行办理。 第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化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一条 危化品单位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 危化品单位应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及其管道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检查、检测。 第十四条 危化品单位应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第十五条 危化品生产单位应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化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化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公司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一书一签),由公司委托黑龙江省危化品登记注册办公室制作样式,各危化品单位按样式印制并使用。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对重复使用的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并对检查情况做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七条 危化品单位应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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