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与四川泰来装饰综合项目工程有限公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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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企业成全部办事处和四川泰来装饰工程、四川泰来房屋开发、四川泰来娱乐有限责任企业借款担保协议纠纷案 【裁判摘要】   存在股权关系交叉、均为同一法人出资设置、由同一自然人担任各个企业法定代表人关联企业,假如该法定代表人利用其对于上述多个企业控制权,无视各企业独立人格,随意处理、混淆各个企业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造成各个企业人员、财产等无法区分,该多个企业法人表面上即使相互独立,但实质上组成人格混同。所以损害债权人正当权益,该多个企业法人应负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二终字第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泰来装饰工程。   法定代表人:沈华源,该企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勇,四川君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温小鹏,北京市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泰来房屋开发。   法定代表人:沈华源,该企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勇,四川君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温小鹏,北京市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泰来娱乐有限责任企业。   法定代表人:沈华源,该企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勇,四川君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温小鹏,北京市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企业成全部办事处。   责任人:钟锦,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伟,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俊甫,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泰来装饰工程 (以下简称装饰企业)、四川泰来房屋开发(以下简称房屋企业)、四川泰来娱乐有限责任企业(以下简称娱乐企业)因和被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企业成全部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成全部办)借款担保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川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裴莹硕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朱海年、宫邦友参与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永姝担任统计。本案现已审理终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9年10月18日,装饰企业、房屋企业、娱乐企业和中国银行成城市蜀全部大道支行 (以下简称中行蜀全部支行)签署《债务重组协议》,对装饰企业原在中国银行成城市分行信托部逾期贷款2200万元进行债务重组,约定:由装饰企业向中行蜀全部支行负担全部贷款及欠息;装饰企业、房屋企业、娱乐企业共同承诺用装饰企业和房屋企业投资组建娱乐企业在中国酒城内开发“西南名商会所”项目形成多种资产和权益作为装饰企业上述借款抵押物;担保手续完成后,装饰企业、房屋企业、娱乐企业和中行蜀全部支行重新签署借款协议、抵押协议及其它相关补充协议。同日,装饰企业、房屋企业、娱乐企业共同向中行蜀全部支行出具《还本付息计划书》,承诺以装饰企业、房屋企业、娱乐企业经营收入和其它资金起源推行还款义务。1999年10月19日,装饰企业、房屋企业、娱乐企业分别向中行蜀全部支行出具《保函》,确保用“西南名商会所”项目标多种资产和权益作为装饰企业上述借款抵押物,并委托装饰企业同中行蜀全部支行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并办理相关手续。   1999年11月12日,装饰企业和中行蜀全部支行重新签署《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金额为2200万元,借款期限1999年11月 17日至11月16日,其中500万元于12月16日偿还,年利率 5.85%;1200万元于11月16日偿还,年利率5.94%;500万元于11月16日偿还,年利率5.94%。付息方法为按季付息,对借款人到期未付利息按日万分之二点一比率计收违约金。借款人未按还款计划还款,贷款人有权就逾期贷款部分从贷款逾期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点一比率计收利息。《借款协议》还约定,协议项下全部债务由《最高额抵押协议》提供担保。1999年11月18日,双方完成了借款支付手续。   同日,装饰企业、房屋企业和中行蜀全部支行签署《最高额抵押协议》和《最高额抵押协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最高额抵押协议》约定,抵押担保范围为中行蜀全部支行和装饰企业自1999年11月 17日至11月16日期间签署全部借款协议项下全部债务,担保最高限额为2200万元;抵押财产为建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定汇报书》所列财产及《补充协议》表述“茵梦湖”城市温泉商务套房和“流金岁月”西餐厅项目经营权。《补充协议》约定,本协议所指项目经营权为“茵梦湖”和“流金岁月”商标使用权、项目所在房屋及配套建筑使用权、项目属下全部财产全部权。项目属下财产全部权即为建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定汇报书》所附娱乐企业“西南名商会所”项目标固定资产“流金岁月”西餐厅和“茵梦湖”城市温泉商务套房改扩建装饰工程及设备价值。 1999年11月17日,装饰企业、房屋企业和中行蜀全部支行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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